关于对铁路用地办理土地使用权
抵押登记问题的复函
浙土资函[2004]281号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铁路用地能否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请示》(温土资[2004]2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的划拨铁路沿线及站场土地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不应认定为社会公益设施。但在抵押权实现时,涉及处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涉及土地权属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高法[1999]29号)有关规定,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处分。
特此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铁路用地能否办理土地使用
权抵押登记的请示
温土资[2004]243号 签发人:刘允南
省国土资源厅:
我局在办理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对铁路用地能否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难以确定,特向省厅请示如下:
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属股份制有限开发公司,该公司依法取得划拨铁路沿线及站场土地使用权,现要求以该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我局认为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属经营性开发公司,其目的主要是以经营性赢利为目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第三款规定,“……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我局在执行该条款时,不知浙江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铁路用地是否归属于“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范畴,是否可以该土地使用权申请抵押登记。
特向请示省厅,请批示。
(联系人:王剑 电话:88369812)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