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鹿城分局《关于执行温土资发[2002]
52号文件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温土资发[2004]22号
鹿城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执行温土资发[2002]52号文件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登记办理问题
按市局2003年11月19日《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的变更登记由分局办理的通知》(温土资籍[2003]13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商品房转让时通知用户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问题同意请示中的意见。
三、关于出具土地权属证明手续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规定,取消以“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核的做法。
四、关于土地使用证催领问题
同意请示中的意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保证地籍档案和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五、关于补发土地证书使用表格问题
经请示省厅后,补发证书使用的表格原则上应使用省厅设计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但为了简化表格内容,在省厅没有对补发证书的使用表格作出明确规定以前,可以使用由市局地籍处2003年1月15日设计的补办土地证书申请表和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2)。
六、关于侨居国外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报的问题
侨居国外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报的,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证明。
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报的,不能以经律师楼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报证明。
居住台湾地区委托他人代理土地登记申报的,可以凭经海基会或海协会证明后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报的证明。
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未经公证的土地交易土地登记,依照市局《对市地产交易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温土资发[2002]5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请示]的批复》(温土资发[2003]24号)第二条执行。
八、单位土地使用权交易受让方已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缴纳契税的,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时涉及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股份转移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具体可参照市地产交易所所发的《关于对地产交易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温土资易[2003]1号)第一条有关规定。
九、房改房的办理土地登记可按请示意见执行。
附件:1、土地证书补办申请表
2、土地证书补办审批表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二月九日
附件1
土地证书补办申请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申请人 |
| 联系电话 |
| |||||
权利人 |
| 土地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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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及依据 |
申请人: (签章) 年 月 日 | |||||||
土 地 登 记 情 况 | ||||||||
土地座落 |
| 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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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人 |
| 证 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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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性质 |
| 使用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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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 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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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 权面积 |
| 其中 | 独立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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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分摊面积 | ||||||||
登记时间 |
| 他项权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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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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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人 |
| 时间 |
| (盖章) | ||||
附件2
土地证书补办审批表
新证书号 | 权属证明书编号 |
|
| |
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签名) 年 月 日 | |||
核准意见 |
准予补办土地证书
核准人: (签名) 年 月 日 | |||
关于执行温土资发(2002)52号文件
等有关问题的请示
温土资鹿[2003]81号
市国土资源局:
我局在执行市局《关于重新印发{温州市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温土资发[2002]52号)过程中,遇到一些新问题,现请示如下:
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土地登记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根据《温州市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温土资发[2002]52号)须先由市局设定登记,设定登记后,颁发临时土地证书,市局告知辖区管理所到市局地籍处索取房地产开发有关资料副本一套;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市局地籍处通知辖区管理所人员一起参加用地验收。管理所搜集土地登记有关资料,符合登记条件,按土地变更登记程序给予上报登记,核发项目总土地证书;房开公司违规开发的,管理所将有关房开资料报分局,由分局转交市局用地处补办用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市局用地处书面通知辖区管理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本条适用于2004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
二、商品房转让,用户已领取房产证,由市局地产交易所将财政契税的名单传发各管理所,由管理所核对,并通知用户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三、拆迁范围内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开具土地权属证明手续,与办理土地登记程序一致,由分局办理。
四、土地使用证催领,逾期一年不领的,由管理所报分局统一登报催领,催领期为15日,逾期仍不领取的,管理所将证书连同档案造册后,移交分局档案室集中存档,其后的证书核发由分局办理。
五、补证登记:审批表统一使用省厅设计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原市局设计的土地证书补办申请表停用。
六、国外委托代理土地申报的,应由中国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香港、澳门地区的须由律师楼公证,台湾地区的须由海基会或海协会认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未经公证的土地交易行为,如转让方因出国、死亡等原因无法到场签字的,房产证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可登报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0日,规定期限满,无异议的,予以办理手续。
八、单位土地使用权交易,受让方已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缴纳契税的,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时,涉及全民所有制、城市集体所有制股份转移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九、房改房办理土地登记,房产证中已注记房改房的,可不再提供房改发票。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复。
(联系人:王忠 电话:88610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