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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1号)
发布日期:2004-03-03 00:00:00 浏览次数:

 

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2004]1

 

2004年2月27日,市局徐增培副局长主持召开市区部分区域更换土地使用证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就换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参加会议的有市局办公室周青、郭为人,人事教育处雷晓武,财务处万昌福,法规监察处詹为民,建设用地处朱剑云,地籍管理处吴瑞坤、王剑,地产交易所王杭生,鹿城分局王忠、黄益奋,龙湾分局曹宗林、周兆杰,瓯海分局胡建敏、项丽萍。会议形成如下意见:

一、为了确保换证工作的完成,有关处室要加强配合,尽量为换证工作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在硬件设施方面做到:

1、由办公室负责进一步完善计算机网络管理,主要是抓紧催办地籍管理信息软件的升级工作;抓紧落实服务器的更新工作。

2、针对目前市区经常停电情况,为保证业务工作正常开展,龙湾分局和瓯海分局先配置发电机。

3、增加硬件设备的投入,购置10台打印机(龙湾、瓯海分局各2台,鹿城分局、地产交易所各1台,剩余作为备用)。

4、抓紧落实地籍图测量工作。按照经省国土资源厅论证的数字化地籍测量方案进行测量工作,测量单位确定为十一地质大队温州综合测绘院,价格统一为14.8万元。由分局和测量单位签订测量合同,并统一使用测量技术标准、测量单位和测量价格,今后日常的地籍变更测量也必须按照本次数字化的地籍测量方案要求进行。

二、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市区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的通知》和市局有关土地确权规定,办理换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1、关于宅基地道坦确权问题

原已登记发证的,直接予以换证,原未登记在内的,本次换证不予以变更登记,按原登记面积予以换证。

2、原已登记发证,但地籍实体档案(资料)现已丢失,现申请要求换证的申请换证时土地使用证还在的,重新进行地籍调查,补办有关资料并补充有关情况说明后予以换证;但经查明属违法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予以注销登记。

3、部分集体土地宗地原登记发证时为空地,现要求换证的如现已建成房屋的,可以换证;如现仍为空地的,待收回土地后予以注销登记,并收回土地使用证。

4、原已登记发证的,现在原登记发证的建筑物上加层(土地面积不变)要求换证的

如确属加层的,按原登记的面积予以换证。

5、原已登记发证的宗地,在“94洪灾”、台风或火灾后,房屋倒塌已超二年以上末建的,但土地使用证末收回且要求换证的如属已安置的,按《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注销登记,并注销土地使用证。

6、关于建筑物二层以上有凸出部分宗地面积计算问题如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面积未超出用地审批面积的,按垂直女投影面积确权登记;如屋檐、挑出的阳台和走廊,以及室外楼梯等建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公共使用的,不能划入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

7、原地籍档案(资料)审批表中无审核、审批人意见,但土地权利人又称土地证已发并又遗失,现要求换证的重新进行调查,如确属已发土地使用证并已遗失的,按补办地使用证程序予以补办;否则,应对权属进行重新审核。

原瓯海土地局部分宗地未发证,但已把有关资料录入电脑,不能视为已发证。

8、原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面积与实地面积相差较大,现要求换证的按照地籍测绘的有关规定,如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之外的,在合法权源范围之内,予以更正登记。

9、个别村委会出卖已审批的宅基地指标给非本村村民建综合楼,这些非本村村民原先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现要求换证的如无权属争议的,直接予以换证,如有争议的,整宗地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换证。

10、原用地为划拨的,土地使用期限注明为50年,但仅缴纳前10年土地使用费,现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期限已到期的补交后 40年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后予以换证。

11、原瓯海部分宅基地用地审批(原拆原建、拆扩建10平方米内)已由原土地管理所审批(据管理所同志反映当时瓯海局曾口头委托由管理所审批),现是否可以作为审批依据直接予以登记。

2001年9月30日(市区行政区域调整时间)以前的直接予以登记。

三、鉴于地籍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从2004年开始,每个月定期召开一次地籍工作例会,由市局地籍处牵头,参加对象为三个分局分管局长、地籍科长,市局有关处室,讨论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