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
作方案》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4]1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现将《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业厅
二OO四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精神,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协国土资发[2004]32号《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开展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目的:一是全面了解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二是进—步促进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的落实。三是及时发现各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通过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管护的各项制度,制止告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发生。五是研究切实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管护的治本之策,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二、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各地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提出的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提出的限期恢复撂荒地种植情况;以及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浙江的实际,确定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国发明电[2004]1号文件提出的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国办发明电[2004]15号文件提出的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情况。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发明电[2004]1号的情况。各地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和省政府3月22日会议精神,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进行工作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研究有关政策措施。
二是各地是否按要求立即停止和纠正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等行为。
三是各地是否研究制定正确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和建设绿色通道建设的有关政策。
四是是否有规避基本农田占用审批的行为。
五是对已经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需要复耕的,是否已经组织复耕。
六是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依法妥善处理前,是否停止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七是是否落实责任制,限制恢复撂荒地种植情况。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抛荒的地方,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的情况。
检查结果应如实填报《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检查表》(表八)。
(二)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
一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的有关规定,检查本地区的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二是逐级查明各地是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是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三是各类图、表、册是否与实际地块相符。四是各类相关档案是否齐全,并及时向县、市、省三级备案。五是是否按规定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检查结果应如实填报《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表一)。
(三)基本农田利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的变化情况
通过实地检查和查阅各地综合统计、土地变更调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建设用地审批等数据,如实查明本地基本农田利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的变化情况。据实填报《基本农田利用及变化情况汇总表》(表二)、《非农建占用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表三)、《基本农田质量情况汇总表》(表四)和相关检查表(表五、六、七)等内容:
1、基本农田的利用现状。划定和补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现有耕地、林地、园地、鱼塘及可调整耕地等的农用地面积。
2、基本农田减少与补划情况。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各类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情况,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来末依法批准占用情况,发展林木、挖鱼塘、 畜牧养殖,以及生态环境建设中占用基本农田的具体情况。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情况,亦应据实查清。
3、基本农田质量变化状况。遂块查明不同地力等级的基本农田面积与地力变化情况,补划的基本农田是否做到与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以及当地对基本农田投入建设等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着重检查基本农田监管措施及落实情况。主要是检查各地是否建立了基本农田各项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对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处理,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力建设、监测制度,基本农田污染监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组织领导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厅及有关部门组成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二个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
各地要有政府领导挂帅,参照省里的做法组成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检查采取各市、县(市、区)自查为主,省对市进行抽查的方法,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工作步骤
这次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3月下旬至2004年4月中旬):省成立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检查工作方案,并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性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2、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4月下旬至2004年6月中旬):各市、县(市、区)开展自查,认真填写统计表格,逐级汇总上报有关数据和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处理。设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该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市应以简报形式,每半月向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二个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汇报交流会,以进一步推动工作。
3、整改阶段(2004年6月下旬至8月中旬):各地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省联合督查后提出的问题,研究各项具体的整改措施,同时对重大违法案件依法严肃查处。省联合督查组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省级相关部门针对各地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原则性的整改意见。
4、总结阶段(2004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各地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汇总各项统计数据,重点总结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
各市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与统计数据,于2004年9月10日前上报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二个办公室。
检查工作结束后,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国务院提交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统—思想,增强责任感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作出的工作部署,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要集中力量,抽调一批业务熟练、作风严谨的同志参加检查工作,做到责任、任务、人员和经费四落实。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二)充分发动群众,接受社会监督
保护基本农田不仅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这次检查工作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当地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各地要把这次检查的内容和时间步骤向社会公开;乡镇填报的统计表要有有关村组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的签字;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期间要设立举搬电话。督查工作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摸清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深入实际,注重实效,掌握实情,真正做到把情况摸清,把数据填实,把问题处理到位,绝不能走过场。
检查要突出重点,采取实地检查、查看资料与听取汇报相结合的方式。
(四)依法行政,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和查处违法行为
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是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违法批准、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得到查处和纠正。各地在检查工作中要从严要求,严格执法,防止出观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重检查、轻纠正,对违法行为只查处事、不查处人的现象。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中已经处理过的问题,也要如实填报;对检查中又发现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曝光;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表一 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亩、个、份
| 规划 确定 的基 本农 田面 积 | 已划 定基 本农 田面 积 | 待划 定基 本农 田面 积 | 已规 定地 块数 (块) | 已建 立标 志数
| 本行 政区 城乡 (镇) 总个 数 | 档案 齐备 的乡 (镇) 个数 | 档案备案的 乡镇个数 | 基本农田保护 责任书签定 份数 | 基本农田保护 责任书待签 份数 | ||||||
备案 至县 | 备案 至市 | 备案 至省 | 到村 | 到组 | 到农户 | 到村 | 到组 | 到农户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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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范围:本表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和《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总结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99号)的要求,逐级填报汇总。
指标解释:1、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根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
2、已规定基本农田面积:指截止到2003年底已落实到图表册以及地块的基本农田面积。
3、待划定基本农田面积:指截止到2003年底未落实到图表册以及地块的基本农田面积。
4、已划定地块数:指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实际数。
5、已建立标志数: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基本农田标志数。
6、档案齐备的乡(镇)个数:指基本农田划定中,做到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齐备并与地块一致的乡(镇)个数。
7、档案备案至县(市、省)的乡镇个数:指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分别做到县(市、省)级备案的乡镇个数。
8、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定份数: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分别签定到村、组、农户的份数。
表二 基本农田利用及变化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亩
| 调整 划定 基本 农田 面积 | 规划 确定 基本 农田 面积 | 基本农田减少情况 | 基本农田补划情况 | 2003年末基本农田面积 | ||||||||||||||
小 计 | 非农 建设 占用 | 自然 灾害 毁灭 | 生态 退耕
| 农业 结构 调整 | 小 计 | 一般耕地 | 其它农田用地 | 小 计 |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 | 牧 草 地 | 其它农用地 | ||||||
| 整理 复垦 开发 增加 |
| 整理 复垦 开发 增加 |
| 畜禽 饲养 及鱼塘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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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范围:1、根据《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总结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99号)规定,填报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实际结束时间至2003年底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以及2003年底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本表2003年底截止的日期,是10月31还是12月31,根据本地数据来源的实际时间填写、上报时请注明。
2、本表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统计汇总。
指标解释:1、调整划定基本农田面积:指根据《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总结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99号)规定,由各地汇总统计下报的基本农田面积。
2、规定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根据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农田面积。
3、基本农田减少情况:指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后至2003年底,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基本农田减少面积。
4、非农建设占用:指非农建设实际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
5、自然灾害毁损:指因水冲、沙压、山崩、泥石流、沟蚀、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三年内不能恢复耕种的基本农田面积。
6、生态退耕:指因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已实施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基本农田面积。
7、农业结构调整:指将划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改变为林地、园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用地或畜禽饲养地,并调整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面积。
8、基本农田补划情况:指将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调整补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面积。
9、一般耕地:指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将原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一般耕地,调整划定为基本农田的面积。
10、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的面积。
11、其他农用地:指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将原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林地、园地、牧草地或养殖水面,调整划定为基本农田的面积。
12、整理复垦开发增加其他农用地: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其他农用地划为基本农田的面积。
13、2003年末基本农田面积:指截止到2003年底实有基本农田总面积、现状地类及其面积。
14、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指根据新《土地分类》(试行)定义,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作为基本农田的农用地面积。
15、畜禽饲养地及鱼塘:指根据新《土地分类》(试行)定义,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禽饲养地及不可调整养殖水面(特指人工开挖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表三 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亩
|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 城镇村非农建设用地 | ||||||||||||||||||
合计 | 国务院批准 | 省级政府批准 | 市以下政府批准 | 未经批准占用 | 合计 | 国务院批准 | 省级政府批准 | 市以下政府批准 | 未经批准占用 | |||||||||||
涉及 项目 个数 | 面积 | 涉及 项目 个数 | 面积 | 涉及 项目 个数 | 面积 | 涉及 项目 个数 | 面积 | 涉及 项目 个数 | 面积 | 涉及 修改 规划 次数 | 面积 | 涉及 修改 规划 次数 | 面积 | 涉及 修改 规划 次数 | 面积 | 涉及 修改 规划 次数 | 面积 | 涉及 修改 规划 次数 | 面积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合 计 | 表内关系: 1=3+5+7+9; 2=4+6+8+10 表际关系: 11=13+15+17; 12=14+16+18 4+6+8=(表五)9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之和; 3+5+7=(表五)基础上个数之和; 14+16+18=(表六)6栏调减面积之和; 13+15+17=(表六)修改规划次数之和; 10+20=(表七)4栏未经批准涉及占用基本农用面积 9+19=(表七)未经批准项目个数之和;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范围:1、根据《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总结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99号)规定,填报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实际结束后至2003年底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2、本表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统计汇总。
指标解释:能源效能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1、国务院批准建设: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占用的基本农田。
2、省级政府批准: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包括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基本农田。
3、市以下政府批准:指经市(不包括授权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计建设项目用地,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占用的基本农田。
4、未经批准占用:指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批准规划调整,政府、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5、涉及项目个数:指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个数。
城镇村非农建设用地
1、国务院批准建设:指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城镇村发展建设用地等需要,经国务院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减的基本农田。
2、省级政府批准:指因行政区调整或城镇村发展建设用地等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调减的基本农田。
3、市以下政府批准:指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城镇发展建设用地等需要,经市(包括经授权的或未经授权的)以下人民政府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调减的基本农田。
4、未经批准占用:指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批准规划调整,政府、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的城镇、乡村建设项目用地的,如商业、金融、房地产、工业、乡镇企业用地、农民宅基地等。
5、 及修改规划次数:指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城镇村发展建设用地等需要,涉及调整或占用基本农田的修改规划的次数。
6、 涉及项目个数:指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批准规划调整,政府、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的城镇、乡村建设涉及的建设项目个数。
表四 基本农田质量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亩、万元
| 2003年末耕地面积 | 基本农田分等定级情况 | 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情况 | 基本农田污染情况 | 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情况 | ||||||||||||
小 计 | 高 产 田 | 中 产 田 | 低 产 田 | 小 计 | 一 等 地 | 二 等 地 | 三 等 地 | …… | 质量 建设 面积 | 资金 投入 | 小 计 | 质量 良好 面积 | 潜在 污染 面积 | 已污 染面 积 | 补划 面积 | 质量符 合要求 的面积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合计 | 表内关系: 1=2+3+4; 5=6+7+8+9; 12=13+14+15; |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范围:本表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逐级统计汇总
指标解释:1、2003年末耕地面积:指2003年底全部耕地高产田、中产田、及低产田面积。
2、基本农田分等级情况:指按《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309-1996)农业行业标准对耕地等级划分面积。
等级指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按需要增加有关栏目。
3、基本农田质量建设情况:填报近10年基本农田基础建设及地力、肥效、环境监测面积及投入经费情况,经费投入包括国家和地方投入。
4、基本农田污染情况:根据部、省级调查及监测评价结果,事故调查及处理结果填报污染状况,分质量良好、潜在污染、已经污染面积。
5、基本农田补划情况:指已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以及质量符合要求的基本农田面积。
表五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检查表
填报机关: 单位:亩
序号 | 建设项目情况 | 补划基本农田情况 | |||||||||||||||
建设 项目 名称 | 项目 批准 机关 | 项目 批准 时间 | 项目 批准 文号 | 用地 批准 机关 | 用地 批准 时间 | 用地 批准 文号 | 批准土地面积 | 批准 土地 用途 | 实际 占地 用途 | 实际 占地 时间 | 实际占地面积 | 面积 | 种类 | 补划 来源 | |||
| 基本 农田 |
| 基本 农田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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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范围:1、根据《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总结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99号)规定,填报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实际结束后至2003年底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2、本表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政主管部门逐级统计汇总。
指标解释:1、建设项目名称:指批准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名称。
2、项目批准机关:指建设项目的最后批准机关。
3、项目批准时间:指建设项目批准时间。
4、用地批准机关:指建设项目用地的最后批准机关。填写“国务院”、“省级政府”或“市以下政府”。
5、批准土地面积:指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其中基本农田,指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可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
6、批准土地用途:指经批准建设项目的土地用途。
7、实际占地用途:指建设项目实际使用土地和用途。
8、实际占地时间:指建设项目实际动土开工的时间。
9、实际占地面积:指建设项目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其中基本农田指实际占用基本农田的面积。
10、补划来源:填写“开发”、“整理”、“复垦”、“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11、占用地类以及补划地类应按新《土地分类》(试行)中农用地分类填写至带K地类。
表六 城镇村建设调整或占用基本农田检查表
填报机关: 单位:亩
序号 | 建设项目情况 | 补划基本农田情况 | ||||||||
行政 单位 | 规划调整方案 批准时间 | 规划调整方案 批准机关 | 调整 理由 | 涉及项目名称 | 调减 面积 | 调减 地类 | 面积 | 地类 | 补划 来源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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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范围:1、根据《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总结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99号)规定,填报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实际结束后至2003年底城镇村建设调整或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2、本表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统计汇总。
指标解释:1、行政单位以乡镇为单位。
2、规划调整方案批准时间:为调整或占用基本农田而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批准的时间。
3、规划调整方案批准机关:为调整或占用基本农田而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理方案的审批机关,填写“国务院”、“省级政府”或“市以下政府”。
4、调整理由:填写“行政区划变动”、“城镇村成片开发”、“项目建设”或“其他”等。
5、调整面积:指因上述原因调整减少的基本农田面积。
6、调减地类:指调减的基本农田地类。
7、补划来源:填写“开发”、“整理”、“复垦”、“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8、占用地类以及补划地类应按新《土地分类》(试行)中农用地分类填写至带K地类。
表七 未经批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检查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占用 时间 | 涉及土 地面积 | 涉及基 本农田 面积 | 占地 原因 | 违法查处情况 | |||||
未查处 | 已立案 | 已结案 | |||||||||
立案时间 | 是否属于市 场治理整顿 | 结案时间 | 处理结果 | 是否属于市 场治理整顿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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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机关: 单位:亩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填表范围:1、根据《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总结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99号)规定,填报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实际结束后至2003年底城镇村建设调整或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2、本表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统计汇总。
指标解释:1、占地时间:指未经批准、非农建设项目实际占用基本农田的时间。
2、涉及土地面积:指未经批准,非农建设项目实际占用的土地总面积。
3、涉及基本农田面积:指未经批准,非农建设项目实际占用涉及的基本农田面积。
4、违法查处情况:指土地执行部门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立案、查处、结案情况。
5、未查处:指土地执法部门尚未依法立案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如未查处填写“是”。
6、已立案:指土地执法部门已依法立案查处的案件。
7、已结案:指土地执法部门已对土地违法处理完毕的案件。
8、处理结果:指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结果,填写处罚形式。
9、是否属于市场治理整顿:指是否属于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中已立案查处或已查处结案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
表八
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检查表
填报机关: 单位:亩
单位 | 合计 | 植树造林占 用基本农田 面积 | 超标准农田 林网占用基 本农田面积 | 绿色通道和 绿化隔离带 建设超标准 占用基本农 田面积 | 挖塘养鱼等 占用基本农 田面积 | 畜禽养殖的 建筑物占用 基本农田 面积 | 违规退耕还 耕占用基本 农田面积 | 基本农田 抛荒 面积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表内关系: | 1=2+3+4+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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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面积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表内关系: | 1=2+3+4+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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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说明:1、本表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填报汇总。
2、抛荒面积指全年抛荒面积。
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
查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3]7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确保成果质量,依据国土资源部对更新调查的要求及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有的相关技术规定或规范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