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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征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3-04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土资发[2004]34

 

本局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程序,明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规范征地报批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程序进行调整。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统一征地事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所有项目征地都:

由辖区分局以市征地事务处名义负责征地事务工作。市征地事务处制作三枚“征地协议专用章”,并编号1、2、3,分别发给鹿城、龙湾、瓯海分局使用,各分局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负全责。市征地事务处负责市区征地的业务指导、政策平衡和协调跨区域的征地工作。

二、所有建设项目用地一律实行预审制度(经依法批准的园区和政府实行招、拍、挂的土地除外),未经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各分局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后,应与市局相关处室进行衔接,对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双控指标”、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利用等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局集体预审。用地预审结论应作为报批材料的必备条件。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通过后,由辖区分局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征地报批材料齐备后,送市征地事务处审核后再交征收处。

四、分局将征地报批材料送交征地事务处前,必须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包括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内容),附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具体建设项目必须完成前置审批工作(特殊情况例外),达到供地条件后,方可纳入批次用地报批。

五、征收处根据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类型和数量情况进行批次组合,编制征用土地方案、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按征地程序上报审批。

六、《征用土地公告》由征收处负责起草、印制,底稿由市府办归档,辖区分局负责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辖区分局负责起草,经征地事务处、审核、统一编号后报市局领导签发,征地事务处负责印制,底稿由市局归档。辖区分局负责“二公告”的张贴和收集反馈意见,并做好现场记录和拍摄照片等工作,记录资料等作为公告附件一起由分局归档。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辖区分局以征地事务处名义起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请示,经征地事务处负责人签发后送征收处,底稿由征地事务处归档。方案批复由征收处拟稿,市局领导签发,底稿由市局归档。

八、建设项目用地在预审时应明确是否纳入统一征地平均成本。征地批次上报审批时,省级征地管理费统一由市征地事务处支付。属单列的项目,在上报审批时直接由用地单位支付省级耕地开垦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时, 由用地单位向征地事务处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征地管理费,征收处通知用地单位向相关部门缴纳费税。属统一征地平均成本的项目,由土地储备中心缴纳省级耕地开垦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时,由征收处通知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管理费和其他费税;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应将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征地管理费直接介入征地事务处账户;在办理供地手续时,由供地经办单位收回统一征地平均成本。征地补偿安置费一律经由征地事务处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九、本文发出前,征地事务处已接办的征地项目,继续由征地事务处办理完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归口征地事务处负责。

十、各部门、单位之间的材料交接实行签收制度。为提高办事效率,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AB岗和办事时限制度。

十一、本文下发之日起,市局温土资发[2002]54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 1、市区征地工作程序和时限(批前)流程图

2、市区征地工作程序和时限(批后)流程图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O四年三月四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