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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5号)
发布日期:2004-04-14 00:00:00 浏览次数:

转发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4]2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酌通知》(国土资发[2004]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并贯彻执行。

1、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报告制度,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门部门、人员和设备,把地质灾害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2、严格按照新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要求,按时准确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3、对任何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和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报省厅的地质灾害速报,一律报厅地质环境处,传真: 0571-87057827。

5、地质灾害月报以县为基础,实行零报告制;凡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灾害,不沦规模大小,一律纳入月报内容。月报每月26日前报各市局,由市局统一汇总于每月28日前报省厅地质灾害月报。

6、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8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更好履行国土资源部的政府职能,及时掌握全国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为科学决策服务,部决定进一步修改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情况的报告,认真总结2003年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经验,切实加强对本省(区、市)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本地区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实例,并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本地区地质灾害的趋势预测分析,提出下一步防治对策。

二、对造成人员伤亡需速报国土资源部的重要地质灾害灾情和隐患,灾害发生地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附件1)规定的速报程序和时限,同时分别报告部值班室和部地质环境司,并做好续报工作。

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开展汛期和 重点地区的险情巡查工作,发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后,要按照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并做好跟踪监测和应急防治工作。

四、对每月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和隐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统计汇总的时间安排,确保按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

五、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细致地做好本区域内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实例的统计报告工作,准确界定地质灾害的危害范围,认真核实避免伤亡的人数和避免的经济损失,并简单说明有效的避灾措施和方法。

六、部有关直属单位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全国和 本地区气象趋势预报,对每月和每季度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做出简单明了的预测分析。

七、本文发布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5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环函[2004] 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2. 地质灾害月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速报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1、特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均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速报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速报程序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怠处理。委托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2. 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搬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3.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四)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抢险救灾工作,

(2) 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速报

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l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报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国土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随时做好续报工作。

附件2:

地质灾害月报制度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上月 26日至本月25日发生的重要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及成功预报的地质灾害实例进行统计汇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表一)、“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 (表二)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表三),同时对次月和下季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分析(季度分析仅在上一季度末进行),形成简明扼要的文字材料,于当月月底前将电子文档(或文字材料)报部地质环境司。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对下季度全国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分析,形成简单的文字材料,于每季度前5日报部地质环境司。

地质灾害灾情统计范围:

(1)造成人员伤亡的;

(2)无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或灾害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见附表)。

地质灾害隐患统计范围:

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大型: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小于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大于5000万元小于1亿元;特大型: 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大于1亿元)。

附表:    应进行灾情统计的地质灾害规模

地质灾害类型

规模

滑坡

>10×104 m3

崩塌

>1×104 m3

泥石流

>2×104 m3

地面塌陷

0.1km2

地裂缝

长>1 km,宽>3m或长<1 km,宽>10 m

地面沉降


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处E-mial:hjs_zhc@mail.mlr.gov.cn

附:表一、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

表二、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

表三、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