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2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登记制度,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实施办法》(试行),并对土地登记中所用的表格进行了修订(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登记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登记自我举证是指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需要自我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宗地界址、宗地图及其勘测资料。
第三条 城镇(包括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城镇范围外的单位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逐步实施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其他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条件具备的,可实施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
第四条 实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土地登记程序不变。
第五条 申请土地登记时土地权利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3、宗地界址表、宗地图;
4、土地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的身份证明,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
5、有地上建筑物的应当提交其权属证明;
6、需要缴纳有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单位
7、如果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委托代理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8、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可自行申请土地登记或委托有资格的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条 土地登记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数据建库要求的宗地勘测成果标准。
第八条 宗地勘测资料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宗地界址表;
2、宗地图;
3、测量技术说明;
4、面积计算方法;
5、电子数据成果等。
第九条 土地登记机关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填写《土地使用权登记调查审核表》。
第十条 调查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调查审核。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查核其个人身份证明及其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查核其法人资格证
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诅咐;
(3)委托代理的,还应查核其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资格证明等。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
(1)宗地四至界线是否清楚;
(2)、相邻方认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3)地籍测量、;面积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4)宗地勘测电子数据成果是否符合数字地籍成图要求;
(5)土地实际用途、面积、使用条 件与批准的是否一致等。
3、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
(1)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2)土地权属性质是否正确;
(3)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准确等。
第十一条 调查审核中认为尚需要对土地权利人提供钩宗地四至、宗地勘测成果进一步核实的,土地登记机关可按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要求进行调查核实。相邻界址的调查核实应通知相关各方到现场指界,如有一方未到场指界的,按违约缺席指界方法认界;也可书面交由相邻宗地土地权利人认界,或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经办人意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该宗地的权属性质;
2、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及方式;
3、宗地四至及宗地勘测成果审核结果;
4、审查依据及建议;
5、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经调查审核,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按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土地登记中介代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建立备案和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土地调查登记代理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土地登记自我举证的宗地,登记机关可按规定收取权属调查费,不再收取地籍测绘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土地登记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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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者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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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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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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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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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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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定代表人 |
| 原土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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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
| 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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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届性质 |
| 使用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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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 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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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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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 独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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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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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分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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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建筑容积率 |
| 建筑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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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占地 |
| 建筑密度 |
| 建筑物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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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等级 |
| 取得价格 |
| 申报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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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 权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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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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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以上内容填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章) | 同意变更,注销原土地证书。
年 月 日(章) | ||||||||||
代理人 | 姓 名 |
| 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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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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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资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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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地 界 址 表
土地使用者 |
| 备 注 | |||||||||||||||||
土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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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点号 | 坐标 | 界址 间距 (m) | 界 址 线 类 别 | 界址线位置 | 相邻宗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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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墙 | 墙壁 | 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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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 中 | 外 | 指界人 |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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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宗地 指界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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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地 图
面积单位:平方米
土地使用者 |
| 宗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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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
| 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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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 | |||||||
面积 计算 方法 | 独自使用面积 , 共有面积 , 分摊面积 , 建筑占地面积 | ||||||
测量 技术 说明 | (控制点、施测方法、自检情况) | ||||||
调查测量单位 | (章)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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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测量日期 |
| 注册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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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测量 人员签名 |
| 项目负责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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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 ,身份证号 ,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单位: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明等复印件粘贴处: |
土地登记委托书
兹委托 全权办理我单位坐落于 的土地登记以下事宜,□登记申请;□界址认定;□宗地测量;□证书领取;□产权查询;□费用代缴;□ 。
委托人:□单位□个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专业代理填)登记注册号 代理机构注册号
委托单位:(章) 代理机构:(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委托人对委托代理人行使的权力范围、内容有限制时,需加以载明。
土地使用权登记调查审核表
土地登记类别: 面积单位:平方米(0.0)
土地使用者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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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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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使用者 |
| 原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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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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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
| 图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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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性质 |
| 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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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类型 |
| 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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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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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面 积 |
| 其 中 | 独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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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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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分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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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建筑 容积率 |
| 建筑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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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占地 |
| 建筑 密度 |
| 建筑物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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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等级 |
| 取得 价格 |
| 申报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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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界址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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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界址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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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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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初审意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核准意见 | 公告无异议,准予登记发证。
(土地登记专用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书面认界通知书
编号:
:
现送上位于 地籍编号为: 宗地界址表及其附图一份,请予以界址认定。如有异议,请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提出。逾期不申请,将以所提供的宗地界址表及其附图上的界址认定为准。
* *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回 执
编号:
国土资源局关于地籍编号为 的宗地书面认界通知书已收到。
收件单位:
收 件 人:
年 月 日
土地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NO:
(申请人):
经审查,你/你单位申请登记的坐落于 的宗地,存在着下列情形:
□ 不属于本机关管辖;
□ 在补正通知规定时间内未补正有关证明材料;
□ 未提供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 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隐瞒、虚报地价;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对你/你单位的该宗地土地登记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暂缓登记决定书
编号NO:
(申请人):
经调查,你/你单位申请登记的坐落于 的宗地,存在着下列情形:
□ 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
□ 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存在处理;
□ 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对你/你单位的该宗地土地登记申请作出暂缓登记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土地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申请、审核表
单位:平方米、万元
抵 押 权 人 | 名 称 | (章) | ||||
地 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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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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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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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 押 人 | 名 称 | (章) | ||||
地 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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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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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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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地 情 况 | 土地坐落 |
| 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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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号 |
| 图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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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性质 |
| 使用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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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 使用权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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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 押 情 况 | 抵押面积 |
| 抵押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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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抵押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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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 权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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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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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
初审人: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核准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土地他项权利(租赁)登记申请、审核表
单位:平方米、万元
承 租 人 | 名 称 | (章) | |||||
地 址 |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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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
出 租 人 | 名 称 | (章) | |||||
地 址 |
| 邮 编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
宗 地 情 况 | 土地坐落 |
| 地 号 |
| |||
土地证号 |
| 图 号 |
| ||||
权属性质 |
| 使用权类型 |
| ||||
土地用途 |
| 使用权面积 |
| ||||
抵 押 情 况 | 租赁土地面 |
| 其 中 | 建筑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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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租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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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 权源材料 |
| ||||||
备 注 |
| ||||||
申请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
初审人: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核准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土地更正登记申请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申请人 |
| |||||
地 址 |
| 邮 编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 与宗地关系 | □本人 □相邻 □相关 | |||
土地坐落 |
| 登记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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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号 |
| 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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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性质 |
| 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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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类型 |
|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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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面 积 |
| 其中:共用分摊 |
| |||
申请更正 登记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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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 权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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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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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填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章) | ||||||
代理人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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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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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 资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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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更正登记调查审核表
NO.
更正登记类型 | □申请□未申请(直接)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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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号 |
| 与宗地关系 | □本人 □相邻 □相关 | |||
土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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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权利人 |
| 土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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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登记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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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登记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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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 见 |
初审人: 年 月 日 | |||||
审 核 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公告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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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注 销 土 地 登 记 申 请 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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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 编 |
| |
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
土地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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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号 |
| 地 号 |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 其中:共用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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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土地 登记 的 原因 |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 □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 □其他情形: | |||
注销 土地 登记 的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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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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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登记调查审核表
面积单位:平方米
注销登记类型 | □申请 □未申请(直接)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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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
| 地 号 |
| |
登记权利人 |
| 土地证号 |
| |
注销 登记 的原因 |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 □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 □其他情形: | |||
注 销 登 记 的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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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 见 |
初审人: 年 月 日 | |||
审 核 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
核 准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查 封 登 记 审 核 表
查封土地坐落 |
| 地号 |
| |
登记权利人 |
| |||
查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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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登记 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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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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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审 意 见 |
初审人: 年 月 日 | |||
核 准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