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农村定销户问题的若干意见
温农领办[2004]2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委办[2003]76号《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浙农办[2003D4号《对温州市政府<关于要求解决农村定销户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各地农村的实际,现就解决农村定销户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定销户人员的身份界定
根据《关于解决部分城镇人员口粮问题的初步意见》(温地委[1979]25号)文件精神,转为定销户,而后来没有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均为这次解决的对象。考虑到人口变动的因素,这次处理把定销户三代内直系亲属及配偶一并列入政策处理范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处理农村定销户问题,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
各部门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想方设法解决好定销户问题。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各地都要建立解决农村定销户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政府的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农办、农业、公安、粮食、民政、土地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加强指导和督促。这次解决农村定销户问题,责任到县(市、区),任务到乡镇(街道),落实到村。
各级各部门不可互相推诿,务求实效。
三、分类指导,落实政策
1、仍是农业户口的定销户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转为非农户口。一般就近在建制镇落户,也可在县(市、区)范围内自愿选择,也可选择原户口迁出地。
对转为非农户口的定销户人员,其在农村已占有使用的宅基地可保持不变。已享受社员全部或部分待遇的,现待遇予以保留。已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在承包期内继续享有集体土地经营权。未曾参加第二轮土地承包的,今后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
对转为非农户口的定销户人员,原户口所在村可根据集体经济状况和定销户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以及承担义务的情况,或结合村集体资产改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仍是农业户口的定销户人员,不愿转为非农户口的,允许保留农业户口,取消定销户称谓。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保留农业户口的原定销户人员,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可以在机动地或新增地适当予以调整,如无机动地和新增地的,定销户人员不能提出承包土地的要求,不能因解决农村定销户的问题而推翻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
对保留农业户口的定销户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歧视他们,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享受村民(社员)同等待遇和权利,履行应尽义务。1992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文之日前,没有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原定销户人员(已享受或部分享受的不变),由所在村根据集体经济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本意见发文之日前,一部分定销户人员在长期的农村生产生活过程中,已转变为村民(社员),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应保持其现有待遇,不能推倒重来。
4、允许一部分地方结合当前村级集体资产改制、村改居等工作,尊重历史实际,妥善、合理地一次性给予定销户经济补偿。
5、本意见发文之日前,已转为非农户口和已经亡故的,不列入本次解决范围。
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意见执行中相关问题的解释由市委农办负责。
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