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4]3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规范、约束人类工程活动,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方面有助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助于政府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科学决策,预防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工程风险和维护费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宣传,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部、省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推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采矿权许可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凡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山区旅游资源开发和新建矿山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建设用地预审前以及采矿权许可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评估不适宜建设和开发的,不得批准用地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相应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鉴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对地质环境影响较大,极易诱发地质灾害,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对处于地质灾害非易发区内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也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严格按级别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的级别根据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执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要加强对技术要求的学习,认真按照技术要求做好评估工作。要明确单位和个人对评估结论应负的责任,加强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评估级别,影响工作精度和工作质量。
四、实行严格的评估准入制度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单位进行。
禁止无资质单位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禁止在评估工作中恶性竞争,降低评估质量;禁止在评估中弄虚作假,伪造、变造合同和技术文件;禁止利用挂靠资质进行评估。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要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评估市场秩序和评估工作的形象,进评估市场良性发展。
评估单位在各地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时,应持有关资质证书到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备案登记,以接受监督指导。
五、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审查的监督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预防地质灾害的有效手段,事关重大。为切实把好建设项目的质量关,结合我省实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审查应在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业主单位组织。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审查的监督,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监督;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审查的监督,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监督。确保评估成果审查公正合理。
六、提高评估人员素质,加强对评估工作质量控制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一项技术含量高、责任重大的专门性工作,因此评估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地质灾害专业知识和综合分析能力。一、二级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职并具有高级职称,成果的主要编写者应在职并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三级评估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编写者应当在职并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省厅将定期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逐步推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
评估野外作业结束后,应由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进行野外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成果编制;评估成果送审稿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初审合格后提交。评估单位对提交的评估成果最终结论负责。
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专家审查制
审查专家一般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专家组的组长及主要成员必须是浙江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库的成员。审查专家应客观公正地从本人技术专长角度,对成果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通过专家组审查后,由评估单位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厅不再对评估成果进行认定。备案材料包括《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的文字报告(报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两份。一级评估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二级评估报告报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查;三级评估报告(说明书)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登记表抄报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评估成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办理备案手续,不得推诿和收取任何费用;每份备案登记表和评估成果须加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登记章。评估单位须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做好一、二级评估成果资料汇交工作。评估单位的备案情况和资料汇交情况作为其资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检查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质量和评估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评估成果不符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或因评估不到位,使工程遭受损失的,报有关部门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资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发现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落实的,要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2]94号)和《关于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三级评估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65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