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人和
土地勘测机构
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4]9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切实加强土地登记代机
构、代理人和土地勘测机构的管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土地登记代理和土地勘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地登记代机构、代理人和土地勘测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由省土地学会负责,省土地学会地籍管理专业委员会承办具体事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上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取得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从我省开展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实际出发,为做好向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过渡,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规定,从今年7月份起,由省土地学会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全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由省土地学会核发《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省土地学会制定。
二、实行上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制度。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办理登记;取得《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省土地学会负责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土地学会制定。
三、实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勘测机构注册制度。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满足《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土地勘测机构满足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2)3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勘测机构向省土地学会提出申请(申请表附后),符合条件的,由省土地学会负责注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省国土资源厅确认资质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勘测机构,可凭有效的资质证书向省土地学会申请办理注册。
四。实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勘测机构注册后公告制度。今后,凡经省土地学会注册的机构,由省土地学会在全省性报刊上予以公告,使社会公众了解执业机构的真实资格、信誉等情况,以方便土地权利人自主择优选定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勘测服务机构。
五、省土地学会应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人和土地勘测机构的管理,严格资格、资质的注册和登记,确保土地登记代理、土地勘测机构、人员“客观、公平、公正”地从事相关业务。
六、实行土地登记代理、土地勘测行业自律管理后,各级国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登记代理、土地勘测的业务指导,加强检查监督。
各地在实施土地登记代理、土地勘测行业自律管理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联系。联系人:金夏萍,电话号码:0571-87051348。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七月九日
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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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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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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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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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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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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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登记 代理 人员 状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代理证号 | 专业 | 职务职称 | 学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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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 土地 行政 主管 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章) | ||||||||
经办 人 意见 |
年 月 日 (章) | ||||||||
注册 意见 |
年 月 日 (章) | ||||||||
备注 |
年 月 日 (章) | ||||||||
浙江省土地勘测机构注册申请表
机构名称 | (章)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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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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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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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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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 勘测资质
勘测资质 | 甲□ 乙□ 丙□ 无□ | 机构现 有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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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测 绘资质 | 甲□ 乙□ 丙□ 丁□ 无□ | 专业技术 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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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术 人 员 状 况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专业 | 职务职称 | 学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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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仪器设备 | 仪器名称 | 型号 | 数量 | 生产单位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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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 的 主要 项目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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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保证 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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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 土地 行政 主管 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章) |
经办 人 意见 |
年 月 日(章) |
注册 意见 |
年 月 日(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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