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2004]4号
2004年8月10日,市局周晨晖副局长主持召开地籍工作例会,就市区土地登记及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参加会议的有市局办公室周青、祁依红,法规监察处陈庆璋,建设用地处吴爱新,地籍管理处王剑、王建月、施慧俊,土地征收处陈晓,地产交易所王杭生、徐茫茫,温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倪仕铁,鹿城分局高小兵,龙湾分局曹宗林、周兆杰,瓯海分局胡建敏、林小乐。会议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原泽雅水库移民将移民宅基地安置指标转让给他人后,由买受人参加当地镇政府和水库建设指挥部组织的抽签定位活动,且结果已经公证,并由买受人领取了房产证,现买受人申请土地登记,可以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市区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的通知》(温政办[2003]164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办理,由出让方、受让方和当地镇政府签订协议后出让给现建房户,再办理土地登记。
二、关于转让人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领取了土地使用证,但当时并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土地使用权发生再次转让时如何办理变更登记问题,同意由市地产交易所先与现受让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终止日期为第一次登记时注明的终止日期)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在档案中注明情况。
三、《关于对地产交易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温土资易[2003]1号)第六条第(2)项规定:“法人(企业名称)不变,企业内部股份变化,属部分转让。”的规定暂且不变。
四、鹿城分局辖区内转让变更登记后形成的地籍档案,暂时先由地产交易所保管,待鹿城分局办公大楼搬迁后再行移交。
五、单位用地预登记时颁发(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的土地使用证到期后要求延长的,由用地单位向用地处报告,用地处调查核实批准后再办理延长期限手续。
六、用地单位持有效期限已到或过期的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如属临时建设用地的,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如属合法用地规划建设期或竣工后的,符合转让条件的可由地产交易所直接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七、工作中发现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错误的,如属建库时数据输入错误造成的,由信息档案科负责该部分数据的更正;如属土地登记时,登记人员填写错误造成的,应按更正登记的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在已归档的档案中修改。
八、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发现有证无实体地籍档案的,应先由地产交易所查阅确无实体档案后,出具该宗地土地登记无实体档案的联系单,由档案室盖章证明后交辖区管理所补齐档案,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九、温州市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取得整片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未经设定登记就分割转让给各用地单位,其中部分用地单位已经力、理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使用证,但该整片出让的土地至今仍未办理设定登记,不符合《温州市区土地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现用地单位办理转让登记造成困难经研究决定由用地处牵头,负责查清有关情况后提出解决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十、关于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拆迁户注销土地登记的问题,先由征收处负责统一收回拆迁范围内原已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已遗失的另行处理),送辖区管理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辖区管理所完成注销登记后应将结果反馈给征收处,未全部注销已登记的拆迁户土地登记前不得供地。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预登记,应当履行公告程序,公告费用由用地单位向报社缴纳,或由审批中心窗口代收。
十二、瓯海分局反映,在换证过程中发现,原仙岩、丽岙两镇部分农村宅基地在区域调整(2001年9月30日)前已经瑞安市有关土地管理所用地审批(原拆原建、扩建10平方米以内),现该部分土地使用者申请变更登记。经研究决定,由瓯海分局先与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联系,调查是否当时有委托土地管理所审批该部分用地的规定,如有规定的,可以直接给予变更登记;否则,须补办用地手续后给予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