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面积计算口径的意见
温市规[2004]209号
市人民政府:
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与商品房面积测绘办法,对地下室配套用房面积分摊及建筑设备层是否计入开发面积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造成规划确定的竣工面积与房管发证确定的面积不统一,在—定程度上影响了发证确权工作。为此,2004年4月22日,市纪委,规划、国土、房管、财政、测绘等有关部门就此进行专题研究和沟通,形成统一意见,并按市政府领导批示函告市建设局(温市规函字[2004]84号),现将相关部门统一后的意见报告如下:
1、规划部门负责对竣工建筑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通知,房管部门凭规划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通知核发房产权证并注明分摊建筑面积的数量。对确认验收的超建面积部分,按温政[2004]42号文执行。
2、统一明确地下室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且用于楼层配套用房的面积及高层建筑的设备层层高在2.2米以上的面积,计入房产证面积,但该部分面积不计算地价款,有关土地出让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时应初步测定各分摊建筑面积井计入售房面积。
4,地下室分摊计入楼层的配套用房面积以及经批准设备层层高在2.2米以上的建筑面积免缴市政设施配套费,设备层层高经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批复后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允许抬高设备层后改变功能出售。
5、经批准设置的用于公共活动的架空层不计入出让面积,且不计地价款和市政设施配套费,也不计入楼层的公用建筑面积,但不得封闭,更不允许出售。
6、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规定,予以查处。
上述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温州市规划局
温州市房管局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建设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