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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和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5号)
发布日期:2004-08-31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全省土地利用规划实施

评价和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工作的通知

 

浙上资发[2004]45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和我厅《关于全面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准备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4号)精神,各地必须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价,并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新一轮规划期内的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现将开展全省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和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总结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科学合理预测建设用地需求量是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及时掌握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新形势下建设用地的供需情况,指导各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同时也为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地应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提出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对本辖区内土地利用基本情况、上地规划实施管理情况、建设用地供需情况等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及时填好调查表格和提交调查报告。本次调查成果将作为修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分期实施评价的重要依据,请各地认真、及时完成该项工作。

二、时间要求

请各市国土资源局于930日前将调查结果(调查表格另发)汇总上报厅土地利用规划处;1031日前将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和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报告上报厅土地利用规划处。

三、制度要求

逐步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评价制度。在本次全省开展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应建立我省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今后,凡经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必须上报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