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甲类矿产采矿权有偿
使用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4]3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甲类矿产是指除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以外的所有矿产。根据今年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总体部署,全省在年底基本完成甲类矿产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工作。现将甲类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办矿山(新增储量)采矿权的出让
(一)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出资,依法通过风险勘探形成的矿产地,或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在原地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生产勘探获得的矿产资源储量,可通过行政授予的方式依法取得采矿权。
(二)新设立由国家出资或地方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应在评估的基础上,一律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地方政府引进大额外资和以兴办矿产资源深加工项目等为目的的采矿权申请,要求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逐级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三)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变更矿区范围时经批准增加的同矿种邻接资源储量,可采用协议的方式有偿出让。
二、目前持证老矿山采矿权的出让
目前持证的老矿山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政授予的采矿权仍然实行行政授予;其余老矿山除必须在2004年底前关闭的外,无论其采矿许可证是否到期,原则上应以保有资源储量为依据,于年底前由采矿权无偿使用转为有偿使用。
(一)有偿使用的方式
l、为保持平稳过渡,目前持有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老矿山的采矿权可采用协议的方式有偿出让给原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矿区范围内尚有剩余资源储量,原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的,可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的同时,以协议方式实行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原采矿权人在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过程中自动放弃拥有的采矿权,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采矿权收回,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
2、目前持证老矿山的采矿权有多个申请人提出申请、且适宜以竞争方式出让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这一类采矿权出让前,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原采矿权人投入的可用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资产价值)作为新加入的采矿权竞买人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的保证金,在报名时—次性交纳。
(二)有偿使用的工作程序
1、委托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对矿区范围内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核算,核实保有资源储量,提交资源储量核算报告,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
2、以经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核算报告为依据,委托具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采矿权进行评估。
3、根据采矿权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当地或相邻地区同类矿产采矿权市场价,以及交通位置等因素,提出采矿权协议价建议,报经发证机关批准。
4、在地方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告。
5、采矿权人按发证机关批准的数额和方式交纳采矿权价款或采矿权出让所得。
6、采矿权人与发证机关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如原采矿登记资料不全或有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补充完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换领采矿许可证。
(三)采矿权价款及出让所得的交纳和处置
1、目前持证老矿山的采矿权属于国家地勘费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应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的规定,交纳采矿权价款。
2、目前持证老矿山不属国家地勘费出资探明的矿产地的,其采矿权出让所得的使用、管理按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浙土资发[2001]223号和浙土资发[2001]2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出让所得的20%部分直接缴入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其余80%缴入当地财政专户。
3、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出让所得原则上应一次性交纳。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分期交纳。采矿权价款分期交纳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规定执行;采矿权出让所得最多允许在3年内分三期缴纳,首期缴纳不得低于总额的三分之一。采矿权价款和出让所得交纳期次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要保持统一,分期交纳的,交纳一期,采矿许可证延续一期;在全部交清时,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剩余期限。
(四)有偿使用的工作要求
l、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甲类矿产老矿山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具体工作委托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由矿山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采矿权有偿使用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组织实施,实施完毕后到发证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受委托机关要组织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核算及评审、采矿权评估、提出协议价意见等有关工作。
2、此次采矿权有偿使用应以原采矿权划定的矿区范围内的保有资源储量为依据,原则上不涉及矿区范围的调整。原矿区范围内的保有资源储量应一次出让到位,出让年限应与矿产储量和开采规模相适应。占有矿产资源储量超过国家有关规定,服务年限超过30年的,应依据有关法规对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作适当调整。
3、对少数甲类矿产持证老矿山数量较多、前期保有资源储量核算和采矿权评估等基础工作量大、年内难以全面完成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市、县,由国土资源局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可对少量难度较大的矿山设定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参照同类矿种的采矿权市场价,按年产量实行有偿使用;过渡期结束后,再按保有资源储量一次性出让采矿权。过渡期时间最长为1年。
4、实施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地质勘查或储量核算费用、采矿权评估及委托拍卖的中介费用、公告费,场地租用及招标拍卖会议费等,在采矿权人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出让所得中支出。
5、在推进持证老矿山采矿权有偿使用过程中,要与完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等工作有机结合,一并抓好,还要借此次采矿权有偿使用之机,彻底解决目前存在的少数矿山政企不分、乡(村)转包采矿权等不规范的问题。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的有偿使用工作另行部署。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