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国有农场土地检查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4]10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有关农场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保护国有土地资源,维护国有农场合法权益,决定开展一次国有农场土地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决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19号)等精神,通过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国有农场土地权登记和开发利用情况,切实解决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维权和开发利用中的突出问题,增强地方政府和农场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依法保护意识,进一步规范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开发行为。
二、工作重点和具体内容
这次检查的重点是,近年来国有农场土地的变动情况、确权维权和开发利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国有农场土地的确权办证进展情况。贯彻落实国办发[2001]8号文件精神,依法对国有土地进行确权登记情况。确权登记工作进展缓慢单位要详细说明原因及工作安排。
2、农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按照浙土资发[2004]19号文件的要求,对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
3、违规出让农场土地情况。检查农场是否存在违规出让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侵占农场土地致使国有土地流失的情况。
4、农场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清理情况;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有关要求,对近年使用农场土地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
5、农场土地出让后农场及职工补偿安置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农场土地是否进行合理补偿,农场失止职工的社会保障房和再就业等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
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分为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8月):下发文件进行工作部署并成立全省国有农场土地检查导小组。
2、自查自纠阶段(2000年9月):各地农场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认真填写调查表格,并形成自查报告,于9月25日前上报省农业厅农场理局。在自查中,要及时发现并纠正农场土地保护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些违法规案(事)件要及时移适当地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3、重点抽查阶段(2004年9月下旬至10月底):在自查基础上,由省农业厅组建检查小组开展抽查。
4、总结整改阶段(2004年11月):各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总结,对农场土地的维权工作搞得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对一些重大违法违规案(事)件进行严厉查处。
四、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大力宣传。开展有农专场土地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农场土地保护相关法规,维护国有农场合法的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使土地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同心协力落实好检查的各项工作。
2、严格检查,狠抓典型。各地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调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案(事)件,抓住典型,公开曝光,坚决制止,严重侵害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现象。
3、深入基层,发动群众。国有农场土地检查事关农场合法权益和广大农场职工自身利益的维护,在检查中,各地要深入基层,依靠群众,通过公布检查行动方案,召开职工座谈会。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开展全省国有农场土地检查工作责任主体是各地农场主管部门。各级农场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加强联系。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相互配合,竭力合作,确保检查达到预期目的。
附件:
表一 农场土地增减变动情况表(略)
表二 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调查表(略)
表三 农场基本农田变动情况表(略)
表四 各类开发区(园区)占用农场土地调查表(略)
表五 农场土地出让补偿情况调查表(略)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