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
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耕
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去年,我省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大增,然而,从审查情况看,拟报项目中较多数的补充耕地项目不符合要求,为确保我省报国务院项目能顺利审批,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掌握补充耕地项目的适用类型
1、利用荒山、荒坡、平原荒地、河滩、湖滩、江滩、海滩等未利用地垦造成耕地,以及利用废弃建设用地、废弃园地等复垦成耕地的,可作为补充耕地项目。
2、利用荒山、荒坡、平原荒地、河滩、湖滩、江滩、海滩等未利用地垦造成具有粮食生产能力,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利用废弃建设用地、废弃园地等复垦成具有粮食生产能力,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可作为补充耕地项目。
3、利用现有园地、养殖水面、林地等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开发成耕地的,以及优质园地均不得作为补充耕地项目。
二、严格把握补充耕地项目的适用进度
1、凡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即:补充耕地项目必须经竣工验收后方可使用。
2、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可以实行先补后占,也可以实行边补边占,即:补充耕地项目可以是经竣工验收的,也可以是已经立项但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对实行边补边占的,其补充耕地项目竣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三、严格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管理
1、各地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进行,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2、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审查报批手续,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立项、实施。
3、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必须按以下规定组织验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将验收意见上报省厅备案;省厅根据情况对补充耕地项目实行抽查。
补充耕地项目尚未竣工但须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按以下规定确认: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确认,并提供有关立项及测量等资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申请,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上报省厅;省厅根据情况对补充耕地项目实行抽查。
4、各地不得将补充耕地项目重复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补充耕地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重复用于补充耕地负全责;市国土资源局应对补充耕地项目的面积、质量负全责,未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或复核)的补充耕地项目省厅将不予确认。
四、正确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l、各地应正确编制补充耕地方案,特别是补充耕地项目的区块情况应详细填写,对已验收项目应填写验收单位及验收时间,对正在实施的项目应填写计划完成时间。
2、上报审批补充耕地方案时应同时附具以下材料:(1)项目立项文件;(2)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初验意见及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验收意见(或复核意见);(4)《……建设项目补充耕地项目申请确认表》;(见附件)(5)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收据复印件;(6)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补充耕地项目位置),1:500—1:2000补充耕地项目现状图、补充耕地项目规划图(或竣工图)。
3、各地2004年底前已上报的报国务院项目补充耕地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应抓紧补件,须省厅确认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补填补充耕地项目申请确认表。2005年起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应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省厅将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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