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2005]1号
2005年1月11日,市局周晨晖副局长主持召开地籍工作例
会,就市区土地登记及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参加会议的有市局办公室周青,法规监察处陈庆璋,建设用地处朱剑云、邓亮,地籍管理处王剑、王建月、施慧俊,土地征收处谷向群,地产交易所王杭生、陈骞,土地储备中心汪筱芳,市审批中心国土窗口姜亮,鹿城分局高小兵、王忠,龙湾分局周兆杰,瓯海分局胡建敏、林小乐。现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纪要如下:
一、原瓯海区、1992年前后转让的农民宅基地,若已经过原瓯海土地分局审批,并已缴纳土地增值费和管理费,现受让方可以凭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和有关发票到现辖区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其权属保持集体性质不变。
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颁布后,地上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验收、未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不违反国土资发[2003]383号文件规定的“五不登记”及其提交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权属证明与土地使用者一致的前提下,应予以办理土地登记(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质的项目除外)。
三、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件颁发(2004年10月21日)前,被法院强制拍卖的农村宅基地,如受让方不符合受让条件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
四、关于“瞿溪工业区内企业属于瓯海区96年‘双违’治理范围的,现还有少数企业因故未在治理期间按照《区长办公会议纪要》(1996第32号)办理土地证”的问题,由瓯海分局拟文,以市局名义专题向市政府请示后再定。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批文或其他批准文件未明确为(可出售)商品车库,现用户凭车库的产权证、契证申请土地登记的,先由用地处审查,再由分局凭用地处出具的联系单办理土地登记。
六、能证明拆(扩)建前土地符合确权条件(即原房屋用地时间在1982年7月1日前或者原建房时已取得相关批准、已领取土地证)的农村宅基地,可以凭规划部门拆(扩)建批准手续或者拆(扩)建后的产权证,按温土资发[2002]5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处理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七、关于瓯海分局提出的“仙岩镇政府将原办公楼(最初为一乡镇企业厂房)拍卖予一自然人,因该土地登记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观受让人申请土地登记时无法办理”的问题,会议同意,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同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为工业用地手续,但事先须取得规划部门用途变更批准文件。
八、关于“1992年原温州市土地管理局将百里西路403号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吴伯聪(证号:温国用[92]0783号),用途为商业、住宅,土地使用面积39平方米,但未分别确定商业与住宅的面积,据原档案中的房产证记载:房屋两层,一楼建筑面积42.53平方米,二楼35.13平方米。现该使用者要求确定商业面积”的问题,会议认为:鉴于目前该房屋已拆迁,无法确认商业及住宅分摊实际比例,同时结合规划部门认定的依据(临时营业房许可证上载的面积),可以将一楼39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的土地用途确认为商业。
九、关于“委托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委托书是否需公证”的问题。会议认为,对单位用地的可不必公证,但须由该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个人用地的,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或者由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在我局工作人员面前当场签订委托书。
十、温土资发[2003]24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受让人均可直接代理转让申请土地登记”可理解为“受让人均可直接代理转让方申请土地设定登记”。
十一、房产已发生转让或法院已判决(裁定)处置,而转让方的土地证分局已制好待领(换)的,受让方可凭过户的产权证或法院判决(裁定)书到分局申请并代转让方领(换)取土地证。
十二、关于鹿城分局提出的“原企业工业用地经计划、规划部门批准改建为职工宿舍;原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职工集资建房用地,企业已经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个人所有;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宿舍,但超建筑面积等三种情况房屋的现住户申请土地登记该如何办理”的问题,会议认为,因其形成的历史原因比较复杂,应另行专题请示市政府解决。
十三、关于“集资联建房、微利房和经济适用房等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交哪些必备资料”的问题,会议决定,由鹿城分局拟文以市局名义向市政府请示后再定。
十四、因《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未对祠堂用地作出明确的归类,会议同意祠堂用地暂时以“公共建筑用地(祠堂)”的方式注明土地用途。
十五、原国有房开企业受让土地开发并已部分或者全部预售之后,该国有房开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现股份制企业申请房开项目土地总宗登记时,应直接予以变更登记。
十六、关于“原已登记的部分国有土地档案和土地证中将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类型错填写为“批准拨用”的问题,会议决定,若查阅权属来源后确实为划拨用地无误的,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认定。
十七、企业股东人员不变,其股份比例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原有文件规定,按转让变更登记办理。
十八、会议要求,鹿城和龙湾分局要尽快衔接好原蒲州片土地证书年检换证工作的相关资料,以利于有关工作的开展。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