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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计算口径的通知(温市规[2005]24号)
发布日期:2005-01-26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统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

计算口径的通知

温市规[2005]24

 

各有关单位:

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与商品房面积测绘办法,对地下室配套用房面积分摊及建筑设备层是否计入开发面积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要求,造成规划部门确定的竣工面积与房管部门发证确定的面积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证确权工作。为此,经市监察局、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和测绘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和沟通,形成统一意见,现将形成的意见通知如下:

1、规划部门负责对竣工建筑规划审批成果的复审和验收,房管部门凭规划部门的验收备案通知核发房产权证并注明分摊建筑面积的数量。对确认验收的超建面积部分,按温政办[2004]42号文执行。     

 2、统一明确层高在2.2米以上(2.2)且用于楼层配套用房的设备层和地下室面积计入房产证面积,并收取地价款和市政配套费,但不计入规划容积率指标。不计入房产证面积部分不计算地价款和市政配套费。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房时应初步测定各分摊建筑面积并计入售房面积。

4、设备层层高及功能必须符合规划方案与初步设计,不得擅自更改。

5、经批准设置的用于公共活动的架空层不计入出让面积,且不计地价款和市政配套费,也不计入楼层的公用建筑面积,但不得封闭,更不允许出售。

6、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规划管理   房地产   标准    通知                     

 温州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5年1月26印发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