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
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5]107号
各市、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有关矿山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业开发新路子,根据省政府关于创建省级绿色矿山的目标责任制要求(浙政办函[2005)6号),经研究决定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工作试点。现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创建指南》, 见附件一)、《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试行)》(以下简称《考核指标》,见附件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试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范围
根据各市国土资源局的推荐,首批省级绿色矿山创建试点为: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建德海螺水泥有限公司潘村石灰石矿、桐庐三狮建材有限公司阆苑石灰岩矿、湖州鹿山坞矿业有限公司、嘉华石矿(湖州)有限公司东林镇平山矿区、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石灰石矿(长兴)、绍兴广兴建材有限公司、上虞市东盛建材有限公司、海盐县保丰石料有限公司、舟山大东方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遂昌金矿有限公司、浙江常山水泥有限公司辉埠石灰石矿等。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1、探索和积累创建绿色矿山的有效措施和方法,为我省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积累经验;
2、为进一步完善创建绿色矿山相关制度和绿色矿山考核指标提供依据。
三、试点工作的要求
1、试点矿山企业应根据《创建指南》要求开展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开拓创新,要注意积累试点工作中的工作经验和相关资料,及时总结归纳。试点工作完成后,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创建试点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
2、创建绿色矿山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市、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并提请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支持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3、试点矿山的创建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并及时按《创建指南》的要申报“绿色矿山”。
4、各市、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试点矿山在试点工作中如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以便及时妥善解决,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一、《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试行)》
二、《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试行)》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
(试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十一月
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试行)
目 录
1、绿色矿山的基本含义………………………………………………………………1049
2、创建绿色矿山的意义………………………………………………………………1049
3、创建绿色矿山的目标………………………………………………………………1050
4、省级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1051
5、创建绿色矿山的组织管理工作……………………………………………………1053
6、省级绿色矿山的政策措施…………………………………………………………1055
7、其他…………………………………………………………………………………1055
附表1.浙江省绿色矿山申请表………………………………………………………1056
附表2.省级绿色矿山申报程序表……………………………………………………1062
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试行)
1、绿色矿山的基本含义
绿色矿山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相和谐的矿山,实现了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绿色”贯穿于矿产开发的全过程。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同步,长远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矿山开采科学有序;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强化依法管理,实现开采技术水平高,工艺设计新,“三废”处理好,资源利用率高;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2、创建绿色矿山的意义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是整个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是促进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必然要求,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长期以来,我省一些地方存在着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轻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造成了矿区自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据统计,全省历史上遗留的废弃矿山共有8000余处,其中亟待治理的有1300处,需治理的矿地面积达4200多公顷;现有开采的矿山4606个,占用矿地面积23500公顷,其中大部分需要有计划地进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我省率先在全国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要求纳入矿产资源地方性法规,创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率先在全国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矿山布局得到调整,关闭了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矿山;率先在全国探索采矿权配置制度改革,采矿权基本实现有偿取得;率先在全国实现矿业秩序全面好转;率先在全国开展 “百矿示范、千矿整治”系列活动,有效地促进了生态省建设。然而,我省生产矿山的生态环境问题还比较突出,为把矿产开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程度,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和谐,创建绿色矿山已成为当务之急。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省委省政府生态省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省政府目标责任制(浙政办函[2005]6号文)要求,开展创建绿色矿山活动,探索一条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矿业开发新路子,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合理利用资源,全面改善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现状,实现矿山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和谐。
创建绿色矿山是我省文明开矿的尝试,对规范开采、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发展我省文明史和灿烂文化,服务于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创建绿色矿山的目标
3.1总体目标
3.1.1通过试点及推广,使我省矿业步入健康、友好、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3.1.2在2015年基本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3.2阶段目标
3.2.1第一阶段
2005年底完成专题研究。组织矿业、环保、林业等专家开展绿色矿山专题研讨,制定具体标准,并开展试点工作,落实试点矿山企业。
3.2.2第二阶段
2007年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创建25个示范矿山(其中2006年度10个,2007年度15个)。按照具体标准确定条件相对较好的部分矿山开展创建绿色矿山的试点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并采取相应鼓励政策。
3.2.3第三阶段
2010年底前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工程,拟建、在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生产矿山限期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及时进行阶段性的总结。
3.2.4第四阶段
2015年80%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我省矿业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4、省级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
4.1省级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
4.1.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4.1.2露采矿山年生产能力50万吨以上,地下开采矿山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
4.1.3矿山设计开采年限不少于5年,正常开采满1年以上。
4.1.4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
4.1.5申报前两年内未受到过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4.2省级绿色矿山的具体要求:
4.2.1资源利用集约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
——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税、费、利)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矿产资源利用率高,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能耗指标低,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4.2.2开采方式科学化
——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制定科学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4.2.3生产工艺环保化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采、选、运生产达到清洁要求。
——废碴、废水、粉尘、噪声、震动五害达标排放。
4.2.4企业管理规范化
——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规章制度完善,各类报表齐全,台账、档案资料完整。
——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
——照章缴费,依法纳税,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4.2.5闭坑矿区生态化
——有完备的矿山闭坑后矿地利用方案,预设闭坑后矿地功能。
——无地质灾害隐患。
——努力营造闭坑矿区生态和谐。
5、创建绿色矿山的组织管理工作
5.1试点阶段山企业自愿申报。
5.2推广阶段由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
5.3创建绿色矿山工作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5.4省级绿色矿山的中报
5.4.1拟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色矿山标准编制创建绿色矿山方案,设计制定吨耗资源经济效益、矿产资源利用率、能耗指标、同采率、矿区绿化覆盖率、采剥比、固体废弃物堆放达标率、废水排放达标率、粉尘排放达标率、噪声排放达标率、震动排放达标率、矿区主要道路硬化铺装率等考核指标。方案制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
5.4.2提出省级绿色矿山申报前,采矿权人应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和有关图件。
5.4.3省级绿色矿山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①浙江省绿色矿山申报表(见附件1)。
②绿色矿山自查报告及附图、附件。
③创建绿色矿山方案及附图、附件。
④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林地使用权证、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⑤相关信息的光盘、照片、图册等。
5.4.4省级绿色矿山申报程序见附件2。
5.5省级绿色矿山的审核。
5.5.1申报省级绿色矿山由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向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复核,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受理。省级绿色矿山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
5.5.2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后,委派3名以上专家赴现场考察绿色矿山创建情况。
5.5.3省国土资源厅适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在评审会议上听取申请创建省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的工作汇报和专家考察意见,根据省 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5.5.4达到标准的矿山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授予省级绿色矿山荣誉称号,享受省级绿色矿山政策措施。省级绿色矿山有效期三年。
6、省级绿色矿山的政策措施
6.1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分年度返还。
6.2采矿权人及时开发复垦矿区范围内土地,复垦土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产生的净收益归采矿权人。
6.3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
6.4试点矿山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补助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另行下发立项指南)。
7、其他
7.1市、县两级绿色矿山创建办法由市、县制定。
7.2本试行指南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表1
编号
浙江省绿色矿山申报表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制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申报表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和编号
2.申报企业是指矿山企业(采矿权人)的全称
3.位置指矿山所在地县(区)、乡镇名称
4.矿区范围坐标指采矿许可证标明的矿区范围坐标
5.矿区范围坐标面积是指采矿许可证上标明的矿区范围的面积
6、植被揭露面积是指山体直接裸露部分的面积
7、所有制性质指矿山企业营业执照指明的企业所有制性质
8、创建绿色矿山工作的具体措施是指矿山企业在创建绿色矿山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方案、资金投入、技术、人力等
9.创建绿色矿山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指绿色矿山为企业产生的经济效益,为当地经济社会创造的财富,改善生态环境所产生的生态效益等
10.申报表附件除申报必备材料外,由申报企业自行决定
11.申报表一式十份填报
12.申报表内容和填报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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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
(试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十一月
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试行)
目 录
1、绿色矿山的基本含义………………………………………………………………1065
2、省级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1065
3、省级绿色矿山考核的主要内容……………………………………………………1065
3.1资源利用…………………………………………………… ………………1065
3.2开采方式………………………………………………… …………………1066
3.3生产工艺……………………………………………… ……………………1066
3.4企业管理………………………………………………………… …………1067
3.5闭坑矿区………………………………………………………… …………1067
4、考核方法………………………………………………………… …………1068
4.1考核程序……………………………………………………… ……………1068
4.2评分方法………………………………………………………… …………1068
附表 省级绿色矿山评分的分值………………………………………………………1069
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试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促进浙江生态省建设,制定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试行)。
1、绿色矿山的基本含义
绿色矿山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相和谐的矿山,实现了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2、省级绿色矿山的基本条件
2.1矿山企业证照齐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2.2露采矿山年生产能力50万吨以上,地下开采矿山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
2.3矿山设计开采年限不少于5年,正常开采满1年以上。
2.4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
2.5申报前两年内未受到过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3、省级绿色矿山考核的主要内容
3.1 资源利用
3.1.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科学规范。
3.1.2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税、费、利)高,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3.1.3矿产资源利用率高,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3.1.4 能耗指标低,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3.2开采方式
3.2.1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露采矿山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阶式开采和中深孔爆破,井下矿山开采方式科学,回采率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3.2.2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矿山开采作业科技水平居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3.2.3制定科学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全省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3.3生产工艺
3.3.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3.3.2采剥合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土地。
3.3.3选场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加工产生的粉尘采取强制吸风除尘措施实现达标排放,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达到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以上标准。
3.3.4矿山运输道路防尘措施严格,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采取保洁措施。
3.3.5废碴、尾矿(井下开采)等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并采取综合利用方式全部妥善处置,无乱占河塘、田地堆放现象。
3.3.6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基本实现零排放,
3.3.7噪声达标排放,声环境质量达到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功能区标准。
3.3.8震动危害达标排放。
3.3.9矿区及矿石堆放场建有雨水截水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
3.4企业管理
3.4.1实行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度,落实创建绿色矿山具体职能部门,配备专职人员,作用、职责和权限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
3.4.2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等有关报表,台帐、档案资料齐全。
3.4.3矿容矿貌整洁,秩序井然。
3.4.4照章缴费,依法纳税,足额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3.5闭坑矿区
3.5.1有完备的矿山闭坑后矿地利用方案,预设闭坑后矿地功能。
3.5.2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地质灾害隐患,
3.5.3努力营造闭坑矿区生态和谐。
4、考核方法
4.1考核程序
4.1.1省级绿色矿山按《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试行)》进行考核。
4.1.2省级绿色矿山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考核。
2.3专家小组按《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试行)》第4章4.1节省级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对申报矿山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专家小组考核。由专家小组听取创建绿色矿山的企业工作情况汇报,进行资料和现场检查。
4.1.3专家小组按《省级绿色矿山评分分值》(见附表)对申报矿山逐个进行评分, 80分以上的由专家小组形成考核结论,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4.2评分方法
4.2.1将《省级绿色矿山评分分值》(见附表)对应的标准和矿山企业实际对比,满足的赋予相应分值,不满足的扣除相应分值,对于不存在的指标,将对应的分值按比例加于其余项。
4.2.2吨耗资源经济效益、矿产资源利用率、能耗指标、矿区绿化覆盖率等指标全省同类矿山平均水平以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统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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