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温土资发[2005]33号)
发布日期:2005-02-04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温土资发[2005]33

 

 

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二月四日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

1、考勤对象

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所有在编在岗的正式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2、考勤方式

市局大楼、分局采用电脑考勤仪;地产交易所、各管理所采用签名方式考勤。每个工作日考勤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时间。

考勤必须由本人操作,不得由他人代替。

3、上下班时间

市局大楼、鹿城分局(部分)、地产交易所,上下班时间以市人民政府作息时间为准;龙湾、瓯海分局,鹿城分局部分管理所上下班时间参照当地政府的作息时间。

4、不能参加考勤时,应填写《公出申报、请假单》,并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将《公出申报、请假单》报人事教育处(以下简称人教处)。

5、因病需请病假的,应出具挂钩医院的证明,或出具在挂钩医院就诊的依据。

6、考勤统一由市局人教处负责实施。具体做法:

每位工作人员,应在每月的2日前,把上一个月公出未参加考勤的手续补齐。

各分局办公室、地产交易所,应在每月的4日前,把上一个月的考勤情况和请假情况统计汇总后报人教处,并附有关材料。

人教处于每月6日前汇总并公布上一个月的考勤情况,同时发出扣发技协费的通知(临时聘用人员扣发工资)。

上述时间,遇公休日、节假日顺延。

8、市局人教处、机关党委和监察室,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

二、假期

1、年休假

⑴年休假条件与假期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临时聘用人员不享受此假。

1年不满5年的3天;满5年不满10年的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满20年不满30年的15天;满30年以上的20天。

⑵年休假有关问题

①以下情况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当年产假90天。

②当年享受年休假后,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规定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③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年休假减半。

④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也可用病事假抵用。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⑤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⑥对按规定执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根据市人事局2004413《关于落实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的通知》精神,由单位发给年休假补贴每人每天30元。

2、探亲假

⑴探亲假条件

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

⑵探亲假假期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⑶探亲假说明

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见习期上半年转正,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四年中任何一年,经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当年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减半。

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出国、出境探亲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生育假

⑴产假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

⑵妊娠假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20-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产假50天;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妊娠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 

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

⑶哺乳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期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

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⑷男方护理假

条件: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

假期: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生育假中各种假期的工资、福利发放按温市人[2003]12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婚假

⑴婚假假期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⑵婚假说明

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丧假

⑴丧假对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亡故。

⑵丧假假期

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公出、请假的报批及批准权限

1、公出

中层干部,在市区开会不能参加考勤的,填报《公出申报、请假单》,由本人申报,报人教处备案;

到市区以外出差开会,填报《公出申报、请假单》,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报人教处备案;

中层以下工作人员,出差、开会不能参加考勤的,填报《公出申报、请假单》,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教处备案。

2、请假

⑴在编人员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一般不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发放按温市人[2003]12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⑵临时聘用人员确需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请假天数每月不得超过三天。同时每天扣发工资30元。

⑶利用年休、事假,出国(境)、赴港澳旅游探亲的,要填报《公出申报、请假单》,一律报局主要领导批准,送人教处备案。

⑷请年休假的,凡中层干部,填报《公出申报、请假单》,先由人教处审核,再报局分管领导批准,然后送人教处备案;中层以下工作人员,填报《公出申报、请假单》,先由人教处审核,再报部门领导批准,然后送人教处备案。

⑸请病、事假的,凡中层干部,填报《公出申报、请假单》,由局分管领导批准,送人教处备案;中层以下工作人员请假时间2天以上的,填报《公出申报、请假单》,处室(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由局分管领导批准,送人教处备案。中层以下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下(含2天)的,填报《公出申报、请假单》,由部门领导批准,送人教处备案。请事假的,应先冲抵年休假,请病假的应在事由中注明是否冲抵年休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按温市人[2003]12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处罚办法

1、迟到、早退

凡迟到、早退1小时之内的:正式在编人员每次扣发技协费15元,临时聘用人员每次扣发工资10元。超过1小时的:正式在编人员每次扣发技协费25元,临时聘用人员每次扣发工资15元。

2、事假

正式在编人员请事假每天扣发技协费50元,临时聘用人员每天扣发工资30元。半天的减半扣发。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扣发所有奖金。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上述请假者在假期满后都应及时到人教处销假。

3、旷工

未参加考勤,又未按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凡旷工的,按事假金额加倍扣发。

正式在编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执行。

临时聘用人员旷工连续超过五天以上的,按温土资发[2004]38号《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聘用临时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确因工作需要,在公休日、节假日加班的:正式在编人员原则上安排补休;聘用临时人员按有关规定可支付工资报酬。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