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2005]2号
2005年3月16日,市局周晨晖副局长主持召开地籍工作例会,就市区土地登记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参加会议的有市局办公室郑益通,法规监察处陈矫健,建设用地处黄晓忠,地籍管理处王剑、王建月、施慧俊,土地征收处陈晓,地产交易所王杭生、陈骞,土地储备中心朱乔雨,市审批中心国土窗口姜亮,鹿城分局王忠,龙湾分局曹宗林、周兆杰,瓯海分局胡建敏、林小乐。现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方可按规定转让、出租、抵押。该‘合法的产权证明’具体应包括哪些资料?”的问题。会议决定,由我局与房管部门协调好后作出明确收件规定。
二、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100%投资总额(以基建投资为准):1、整宗地上建筑物都已领取房产证的;2、工程总体已经竣工验收的;3、已完成规划总平规定各项工程的;4、地上建筑物经过行政处罚没收并作价购回的;5、法院裁定拍卖、破产的。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必须提供由开发商出具并经银行盖章鉴证的房屋预售情况说明。如有部分房屋已预售,只能对未预售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与价值(按分摊比例核减)办理抵押登记。
四、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发现原登记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与现测量不一致,但经调查确认宗地界址点(线)无变化的,如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地产交易所按原登记的土地面积办理变更登记;如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之外,由各分局以简易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并补收土地出让金后,由地产交易所按新测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征收处在收到拆迁单位提交的划定拆迁范围红线图的同时, 要复印二份给地籍处及相关分局,管理所在收到拆迁红线图后要做好该范围内的土地登记注销的有关准备工作,待土地使用证收回并下达征收批准文件后,按程序予以注销土地登记(如土地使用证不能全部提供的,仍按征收范围全部注销土地登记)。
六、转让方因各种特殊原因确实不能申请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导致现受让方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由受让方代理转让方申请补办设定登记,如转让方因企业法人资格已注销或灭失的,在办理设定登记时加注“原”(受让人向辖区管理所提供有关权源依据后,可凭管理所出具的收件单在2005年5月1日以前先向市地产交易所申请转让变更登记,待设定登记完成后再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登记时应使用《土地转让变更登记受让方代理补办设定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七、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建并于1999年前已拆建的佛堂、庙宇等宗教用地的土地登记,可参照温土资发[2002]52号文件个人旧房拆建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登记发证。
八、关于“商品房直过户后,造成契税证登记为转让方,而房产证登记为受让方,如何办理土地登记”的问题。会议决定,由市地产交易所出具联系单,征求财税部门意见后,凭财税部门的反馈意见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附件
地转让变更登记受让方代理补办设定登记
申 请 审 批 表
面积单位:
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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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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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座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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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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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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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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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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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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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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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独自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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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分摊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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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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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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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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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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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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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权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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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代理 申请 设定 登记 理由 |
代理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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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代理 申请 设定 登记 权源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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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意 见 |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
初 审 意 见 |
审 查 人: 年 月 日 |
审 核 意 见 |
审 查 人: 年 月 日 |
审 批 意 见 |
负 责 人: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