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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3号)
发布日期:2005-03-02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划定甬台温地区

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函[2005]3

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水利厅《关于划定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二日

 

省水利厅关于划定甬台温地区

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甬台温地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控制地面沉降,防止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甬台温地区划定地下水(指承压地下水,下同)禁采区和限采区,明确控制目标。

一、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

()禁采区

台州市3个县(市、区)15个乡镇(街道)为禁采区,面积约751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为:

路桥区:路南街道、峰江街道、横街镇、新桥镇、金清镇、蓬街镇;

温岭市: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泽国镇、大溪镇、箬横镇;

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

()限采区

宁波、台州、温州市10个县(市、区)64个乡镇(街道)为限采区,面积约1332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为:

海曙区:白云街道、望春街道、月湖街道、西门街道、南门街道、鼓楼街道、段塘街道、灵塔街道;

江东区:百丈街道、白鹤街道、东胜街道、明楼街道、东柳街道、东郊街道、福明街道;

江北区:慈城镇、甬江街道、庄桥街道、洪塘街道、中马街道、白沙街道、孔浦街道、文教街道;

椒江区:洪家街道、三甲街道、下陈街道;

温岭市:松门镇、石塘镇、新河镇、滨海镇、温峤镇、坞根镇、城南镇、石桥头镇;

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办事处)

三门县:六敖镇、蛇蟠乡、沿赤乡、浬浦镇、泗淋乡;

龙湾区:永中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沙城镇、海城街道、瑶溪镇、状元镇、天河镇;

鹿城区:黎明街道、洪殿街道、蒲鞋市街道、绣山街道、江滨街道、南浦街道、五马街道、南门街道、莲池街道、水心街道、广化街道、黄龙街道、仰义乡、上戍乡(下岸村)

瓯海区:梧田街道、新桥街道。  

二、禁采区和限采区控制目标

()禁采区控制目标

地表水供水管网到达地区,一律停止开采地下水。地表水供水管网未到达地区,逐步禁止企业自备井开采地下水,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制水单位不再向企业供给生产用水。

2008年底前,全面禁止开采地下水。除留作监测、回灌、战备和因地表水供水管网未到达而确需暂时保留的生活用水深井以外,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

()限采区控制目标

逐年压缩企业自备井地下水开采量,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制水单位严格控制向企业供给生产用水。到2008年底前,除留作监测、回灌、战备以外的企业自备井,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制水单位和其他公共部门,在地表水供水管网到达后,要逐步停止开采地下水。到2010年底前,全面禁止开采地下水。除留作监测、回灌、战备和因地表水供水管网未到达而确需暂时保留的生活用水深井以外,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县(市、区)要根据划定的禁采区和限采区及控制目标要求,制定禁采、限采实施计划。实施计划经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要加快地表水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加大管网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并扩大现有地面水厂供水能力。对于划入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地区,要根据禁采和限采的时限要求,落实供水管网建设任务,保证人民生活及生产用水。

()要依法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监督管理。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严禁增打新井;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坚决予以查处;对已批准开采的单位要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完善取水计量装置,定期检查取用水情况,对开采量实行有效监控。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实施工作和检查监督。各级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禁采、限采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