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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39号)
发布日期:2005-04-15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

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5]39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省厅制定了《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

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2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对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进行登记。农用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其中林地只调查,暂不登记发证。

1.3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进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1.4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镇)农民集体”表示。

1.5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再按照土地登记法定程序进行。 

其工作程序:(1)准备工作;(2)整理权属调查相关成果;(3)登记申请;(4)权属调查审核;(5)编制权属图(宗地图);(6)公告;(7)注册登记;(8)核发证书;(9)登记资料整理、归档。

1.6  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1)权源合法;

2)界址清楚;

3)面积准确。

1.7  经登记的集体农用土地因依法农转用、征收、征用、开发整理、置换等引起土地权属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登记。

 

准备工作

2.1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2  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乡(镇)政府建立专项工作班子,负责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发动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同志组成专业队伍,负责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2.3  组织技术培训,使全体调查登记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熟悉技术路线,掌握操作要领,规范工作程序。

2.4  落实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经费,做好调查登记发证所需通告、宣传材料、表格、土地证书等资料及仪器、工具准备。

2.5  搞好宣传发动,让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了解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目的、意义和工作程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整理权属调查相关成果

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对土地更新调查中形成的权属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归类。以村为单位填写《宗地情况一览表》、《飞入地情况一览表》、《飞出地情况一览表》(略)。

 

申请受理

4.1  通告。为让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时了解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目的、意义、范围、对象和受理时间、地点及具体要求等,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或张贴等方式发布,或直接送达集体上地所有权人。

4.2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定:

1)已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2)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未打破,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小组,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3)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虽未打破,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土地证书备注栏注明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4)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5)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4.3  申请人。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其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或乡(镇)政府代为申请。

4.4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附件一);

2)单位法人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5)其他有关材料,如土地承(发)包清册等。

4.5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包括:

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的证明材料(土地所有证);

2)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证明材料;

3)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源依据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及具结保证书(经乡镇盖章确认)。

4 .6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审查无误后,及时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单。

 

地籍调查

5.1  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范》和《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外业调查实施细则》及《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补充规定》的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复核工作。

5.2  调查以村为基本单位,以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为一宗地。同一所有权人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其他所有权人的线状地物分割的,可分别划分宗地;如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分别划宗,但相应扣除其面积。

对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等单独划分宗地。

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5.3  地籍编号从实现城乡一体化编号体系出发,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县(区)—街道、乡、镇—街坊、行政村—宗地四级编号。县、区级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县级可缺省;街道(乡、镇)、街坊(行政村)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为区别集体土地使用权地籍编号,村农民集体所有权宗地号以字母C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乡镇农民集体以字母X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以字母N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宗地编号以行政村为单位,村本级为1,村内其他宗地按照顺序号23……依次排序。

5.4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中的土地权属调查表及权属界线、行政界线进行复核。若权属调查手续不完备的,或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原界址点设立不符要求或已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调查和指界确认,绘制草图;若权属调查表中对权属界线、行政界线未加区别的,必须重新调查,对行政界加以说明,注记“(行政界)”字样。

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中权属调查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按要求重新补做。

5.5  相邻宗地违约出席指界的,可将指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认界者,如有异议,要求在15日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逾期不申请,则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

5.6  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从上到下、从左到右按顺时针方向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5.7 地类面积计算

1)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土地利用现状更新(变更)调查的地类(二级类)进行核实,地类图斑、界线经复核与实地一致,没有发生变化的,直接利用土地更新(变更)调查地类面积。

2)地类图斑、界线与实地不一致或发生变化的,依据土地更新(变更)调查的有关技术规定补充调查后计算面积。

3)以行政村为单位统计地类面积,并填写面积统计表。

4)面积单位用公顷小数点保留两位,用亩小数点保留一位。

____镇(乡)____村面积统计表(略)

 

6 宗地图(权属图)的编制

6.1 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村级权属图(宗地图);村本级和飞入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分别制作宗地图(样图附后)。

6. 2  宗地图(权属图)的数学基础与土地更新调查一致。其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界线及行政区域名称;

2)宗地界址线、界址点及界址点号;

3)宗地编号、权利人名称;

4)相邻宗地权利人及界址示意线;

5)线状地物界线及主要地类(基本农田);零星地物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底图要素(符号);

6)图廓线、图名、比例尺、指北方向、制图员及日期等。

6 .3  宗地图图框内要素的编制

1)本宗权属界线、境界线统一用0 .3mm红色界线表示;非本宗权属界线用0.3mm黑色界线表示;争议地用争议界线表示。

2)当权属界与行政界线重叠时,标绘权属界线;

3)界址点用规范规定的符号表示;

4)标注本权属单位与相邻权属单位四至分界线引线和相邻权属单位的名称,国有土地标注“G”代码,乡(镇)集体所有土地标注“×”代码;

5)土地利用现状要素按“土地利用现状图图示”的规定符号进行表示,不上图斑、地类号,按线划图方式进行表述;

6)宗地内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林地、国有土地可用晕线予以填充表示,以明确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

6 .4  宗地图图框外要素的编制

1)比例尺。根据宗地范围和出图要求,按上地更新调查比例尺出图。宗地过大或过小时,可适当调整成图比例尺。

2)图名。对村本宗,图名为“××乡(镇)××村宗地图”;

对于飞地,图名为“××乡(镇)××村飞入××乡(镇)××村宗地图”。

3)其它:地籍号、指北针必须上图。同时应标注制图单位、制图员、制图日期等,

 

7 权属审核

7.1  土地登记人员根据集体农用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填写《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附后),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7.2  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应核查其所有权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个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的,还应核查其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代理资格证明等。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调查审核。主要内容:宗地界址设立是否符合要求;四至界线是否清楚;相邻方认界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地类认定是否合理;面积计算是否正确(农用地面积不包括林地)等。

3)对土地权属状况的调查审核。包括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性质等。

7.3  经办人意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该宗地的权属性质为* *集体土地所有权;

2)权属来源及权属演变过程;

3)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类面积)审核结果;

4)登记依据及建议;

5)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7.4  经初审和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将登记结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7.5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复查当事人。

7.6  审批。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加盖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

8.1  根据土地登记审批结果,制作土地登记卡(附后),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8.2  土地登记卡应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

8.3  土地登记卡按村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卷。

8.4  核发证书时,应收回《土地登记收件单》,对领证人进行验证,对土地证书进行复核,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

 

资料归档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图件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按村组卷或按问题组卷、归档。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略)

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具结书)(略)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调查审核表(略)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卡(略)

土地登记卡续表(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