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5]2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
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13号)的精神,结合当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掌握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基本条件
(一)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确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可以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一并报批。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已经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应提供项目名称、性质、用途、规模及相关立项文件;尚未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或用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应提供年度供地计划、规划用途及有关设计条件材料。
(二)农用地转用必须落实相应指标。
农用地转用指标包括: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省下达当年额度内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违法用地补办手续使用的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建设用地复耕指标、盘活的转而未供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指标。每类指标相应列入A(含A—I、A—Ⅱ)、B、C、D、E库,实行数据库分库管理。
各类指标均须独立建立使用台账,单独组织报件,不得混用,不得突破额度。
(三)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补充耕地。
用于补充耕地的垦造耕地项目,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耕地占补平衡的,必须实行“先补后占”,垦造耕地项目经验收后方可用于耕地补充。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耕地占补平衡的,原则上亦应实行“先补后占”,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边补边占”。实行“边补边占”的,必须明确垦造耕地项目地点和计划完成时间,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工程投资概算。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加收15元;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耕地开垦费按照浙土资发[2005]16号文件规定收取。
严禁垦造耕地项目重复用于补充耕地。各级应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进一步加强对补充耕地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
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必须实施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才能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有条件的地区,在城镇规划区外也可推行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征收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法定最高标准进行补偿。
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征地补偿费用按照浙土资发[2005]1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应限期整顿,在整顿期间暂停办理该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仍有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等组织机构存在的;擅自增设或扩大开发区(园区)范围和开发区(园区)仍在独立行使土地管理权的;查实有成片该复耕的土地,尚未有效复耕的;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政府该贴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等未到位的;拖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按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要求落实到地块的和上一年度耕地占补不平衡的;发生严重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和因征地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尚未依法妥善处理的。
二、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方式和程序
(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原则上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批。但下列情况可以按具体建设项目独立组件报批:
1、使用省留农用地转用计划单列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
2、只征收、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
3、使用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
4、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用地。
(七)单独选址和独立组件报批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依法事先办理用地预审手续。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的,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后组织报批;不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组织报批。
(八)具体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得分拆报批;同一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汇总报批。
(九)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拆迁安置的,安置用地可随同主体工程同时报批。
(十)土地征收,必须全面执行“告知、确认、听证”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应依法执行征地听证告知制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提出听证要求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十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必须按法定权限依法报批。杭州、宁波市土地利用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权限报批;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以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省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政府批准权限和依法依规允许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征收报国务院批准。
三、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资料的审查
(十二)加强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资料的审查,确保报批资料齐全、数据真实正确、材料排列有序、符合装订要求。
(十三)报省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表(城市分批次用地由国土部门出具编制说明);
(2)审批台账或年度计划依据;
(3)实地踏勘表;
(4)县(市、区)审查意见表;
(5)市审查意见表;
(6)预审意见(城市分批次用地除外);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分批次用地可以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替代);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城市分批次用地未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除外);
(9)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有关资质证明(城市分批次用地除外);
(10)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11)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压覆重要矿床的提供评估报告),是否属地质灾害易发区证明(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2)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13)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农用地转用方案。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
(3)标明用地区位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
(1)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及有关合同;
(2)垦造耕地项目区域现状图;
(3)垦造耕地项目规划图或竣工图;
(4)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
(5)耕地开垦费收据(城市分批次用地除外);
(6)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须提供耕地垦造计划及资金筹措证明;
(7)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征地方案。附件如下:
(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征地草签协议;
(3)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到会人员签名);
(4)听证告知书;
(5)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
(6)是否要求听证的情况说明(要求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7)“区片综合价”及社保依据;
(8)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5、供地方案(城市分批次用地除外)。附以下资料:
(1)出让合同及地价评估报告(法定可划拨的除外);
(2)平面布置图。
(十四)报国务院批准项目在第(十三)条规定资料的基础上,须提供以下资料:
1、县(市、区)政府请示;
2、市政府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说明;
5、电子数据报盘。
(十五)依法依规允许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上述(十三)、(十四)条规定资料的基础上需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l、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查意见表;
2、浙江省上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浙土资发[2002]15号文件附表);
3、报国务院批准项目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建设占用地块情况表和基本农田补划地块表;
4、标明项目区位的调整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5、标明项目区位的调整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说明报告;
7、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8、如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须附经省级验收认定的标准农田补建补划证明;
9、预留机动指标的使用账册等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十六)使用盘活农用地转用指标报批的建设用地和经同意补办审批手续的违法用地,报批时除上述(十三)、(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其他资料分别按浙土资发[2005]15号和16号文件的要求提供。
四、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
(十七)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后,方可下达用地批件。
(十八)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应按规定要求实施公告和登记,按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落实安置措施,并做好相关资料保全归档工作。征地补偿费未支付到位或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动工建设。
(十九)市、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要求将农用地转用、供地情况及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中弄虚作假的,暂停该市、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十)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国土资源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一)依法征用、使用集体土地中涉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