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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用地能否转让给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59号)
发布日期:2005-05-27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工业用地能否转让给合伙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的批复

浙土资函[2005]159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

你局送来的《关于对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能否转让给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请示》(椒土资[2005]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中,均未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象作出特别限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及《土地登记规则》第九条更是明确,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