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在新闻媒体刊播广告
等行为的通知
温土资发〔2005〕21号
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在新闻媒体刊登(播放)公告、通告等行为,节约各类广告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行广告审批制度。市局机关确需在新闻媒体上刊播公告等各类广告的,必须经过审批后,统一以市局名义对外刊播。审批程序如下:处(室)到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送媒体刊播。
2、实行定点刊播制度。市局机关的各类广告必须在指定的媒体刊播。凡是行政性公告等各类广告,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在《温州日报》或《温州电视台》上刊播,以维护公告的权威性。
3、切实节约广告经费。市局办公室要分别与本市各主要新闻媒体签定广告业务指定刊播协议书,商定刊播的协议价格。市局机关、分局、直属单位在新闻媒体上刊播广告的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价格。此外,除个别原因情况特殊且经市局分管领导同意外,在报纸上刊登广告的正文字体用小五号或小于小五号的字体,行间距等于或小于12磅。
4、实行广告经费公开制度。市局机关、分局、直属单位的广告经费支出情况要纳入内部公开事项,严格按照《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深化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温土资发[2004]112号)文件要求,通过政务公开栏、局域网等途径,在内部进行定期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5、各分局、直属单位刊播广告参照市局机关的做法,自负其责,对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并指定专人负责。
附件: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刊播广告申请表
二○○五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文化 广播 通知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5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