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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5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76号)
发布日期:2005-09-01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申报2005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勘查项目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 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环境资源厅、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各工业地勘部门(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第150号令、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09号)及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 71号)有关要求,现就申报2005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新立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立项原则与工作重点

2005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新立项目继续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工作五年计划纲要(20042008)》(国土资发[2004]54号)所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安排工作,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矿种选择上要突出重点,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工作五年计划纲要(20042008)》中确立的国家和地方的紧缺矿产倾斜。

(二)继续优先安排国土资源大调查成果比较突出的结题项目后续勘查工作,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

(三)注重做好与其他财政资金安排项目的统筹,凡已申请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等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项目申报程序要求

(一)矿产勘查项目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格)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提出项目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国有地勘单位。项目申报程序按《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各省(区、市)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联合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部门(总公司)直属的,通过其主管单位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所有向部申报的项目,必须经项目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部、省两级发放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安排工作,并遵循以下要求:

(一)矿种选择上要突出重点,向《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工作五年计划纲要(20042008)》中确立的国家和地方的紧缺矿产倾斜。

(二)继续优先安排国土资源大调查成果比较突出的结题项目后续勘查工作,引导和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

(三)注重做好与其他财政资金安排项目的统筹,凡已申请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等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申报。

三、项目申报程序要求

(一)矿产勘查项目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格)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提出项目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国有地勘单位。项目申报程序按《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各省(区、市)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联合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为中央部门(总公司)直属的,通过其主管单位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所有向部申报的项目,必须经项目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对部,省两级发放的磁盘文件;

4、其他规定的材料。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立项时,按附件2式样要求编报勘查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中的经费概算必须按附件3的要求编制。

(三)立项申请书中必须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资)证书和项目勘查登记证书(均为复印件,合订于立项申请书中);有配套资金的项目立项申请书中应包括配套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合订于立项申请书中);境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立项申请书还应包括:  目标国政治、经济、法律等矿业投资环境研究报告,  目标国合作方资信程度报告,我驻目标国外交机构意见等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项目主管单位于200581 5日前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建议计划申报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逾期不再受理。

(二)凡2001年度以来安排的勘查项目,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未按有关要求评审汇交有关项目资料的,取消承担单位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的资格。待按相关要求完成地质资料的评审和汇交后,再行受理其新立项目的申报。

联系人:牛 

联系电话:(01066558544   传真:(01066558542

E-mailgpwang@mail.mlr.gov.cn

       Lniu@mail.mlr.gov.cn

附件:1.2005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建议计划(表式)

      2.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申请书(式样)

      3.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概算编制要求

 

 

 

 

 

 

 

 

 

 

 

 

 

 

 

 

 

 

 

 

 

 

 

 

 

 

 

附件2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

立项申请书

(式  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担单位:[指具体实施项目工作的单位(盖章)

项目主管单位:[指负责申报并管理项目的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

立项申请书编写提纲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起止时间及工作范围(工区拐点坐标)

三、  地质背景及立项依据

四、  以往工作程度及综合分析

五、  申请区矿权设置情况

六、  目标任务及实现的可行性论述

七、  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作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

八、  预期成果(预获资源储量)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九、  主要实物工作量

十、  经费概算及配套资金来源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十一、  项目的组织管理与质量保证措施

十二、  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及地质勘查资格情况

十三、  探矿权登记情况及探矿权登记机关证明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包括相关大、中比例尺地质矿产图件及其他附

            件,所附图件应当采用能够完整,清晰反映图中所含

            信息的图幅。

 

 

 

 

 

 

 

 

 

 

 

 

附件3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经费

概算编制要求

 

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必须按本要求填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经费概算表》,并编写《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经费概算编制说明》。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经费概算表填制说明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经费概算表(一)

1、“项目名称”应当与封面项目名称相一致,续做项目或变更项目名称以最新申报的项目名称为准。

2、“工作单位”和“协作单位”必须填写单位全称。

3、“项目工作地区”填写项目地理坐标经纬度。

4、“主要矿种名称”按国土资源部颁布实行的矿产资源目录、规模填写。

5、“工作性质”应当填写新开、续做。

6、“工作阶段”应当填写普查、详查等。

7、“项目起止年限”从设计开始至提交正式报告时间止。

8、“上年结余资金”是指续做项目以往年度未完工作量或项目终止的结余资金。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栏合计数不含上年结余资金数。

9、“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栏和“项目支出明细预算”  栏中,累计预算资金合计数=以前年度预算资金合计数+本年预算资金合计数。

10、“项目资金来源情况”中以前年度预算资金合计数、本年预算资金合计数、累计预算资金合计数应分别等于“项目支出明细预算栏”中以前年度预算金额栏合计数、本年预算金额栏合计数、累计预算金额栏合计数。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经费概算表(二)

1、预算须按投入工程手段逐项计算费用,不得采用比例法计算。

2、此表须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和有关要求填写,不得重复或遗漏,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经费概算编制说明

矿产资源净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经费概算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主要对项目的性质、类型、规模,目的和任务,项目工作地区条件(包括工作区范围、地理情况、地质情况、气候特征、植被发育和覆盖情况、交通情况等),工作周期,资金来源渠道及额度,本年投入的工作量,以往年度投入工作量及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二)项目预算编制依据。主要对项目预算编制时所采用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及预算标准的依据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地质复杂程度、地区调整系数、安排的主要实物工作量等。

(三)采用的费用标准。主要是对编制项目预算所采用的费用(预算)标准进行说明,尤其是另选标准或增加的新方法所采用的预算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费用支出按工作项目进行详细说明。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项目投入与产出经济效益分析,主要实物工作量部署的科学性,各项工程手段预算费用占项目总费用比例及合理性分析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主要是对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一些需要说明,但又不包括在上述四项说明内容中的事项进行说明。主要包括与预算有关的但不能在预算表格反映的问题及对预算管理的建议等。

 

 

 

 

 

 

 

 

 

主题词:补偿费     项目申报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地质勘查局,各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