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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土资征收〔2005〕30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09-30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征收〔2005〕30号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天盛集团周边拆迁用地东地块已列入城市改造拆迁范围。根据市政府〔2005〕101号专题会议纪要,市规划局划定的拆迁红线,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温计审〔2005〕67号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有关拆迁范围内土地征收事宜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位于鹿城区江滨社区,东至三十六浦,南至高田公寓,西与天盛集团周边拆迁用地西地块相邻,北至瓯江。规划用地面积85.064亩,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2005年9月20日划定的原天盛地块东区征地拆迁红线为准,具体门牌如下:

高田路94弄24号、104弄1-3号,108号,116弄1-71号,19号对面,三十六村116号,粮食仓库宿舍。

二、土地征收范围内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配合拆迁人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做好土地权属调查,面积丈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拆迁人必须协助我局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收土地收益金标准测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收缴、注销土地登记等工作。

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源证明材料直接交拆迁人,由拆迁人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四、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在6个月以内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拆迁人,由拆迁人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其中个人住宅等原补缴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到市地产交易所(马鞍池西路中洲大楼)办理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由拆迁人给予其余期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逾期不来办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权源材料直接交拆迁人,由拆迁人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征收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其集体土地的征收由鹿城分局统一办理。

六、以上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担保物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征收 土地 通告

抄送:市拆迁办,市规划局,市城市中心区建设指挥部,市局各有关处室、事业单位、鹿城分局、城北管理所。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5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