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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变更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13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发〔2006258

 

 


关于明确变更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

 

各分局(管理所)、地产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规范变更土地登记行为,现将相关变更土地登记程序予以明确,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土地  变更登记  通知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61013日印发

变更土地登记相关程序

 

一、土地变更登记的一般程序

收件—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批准—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二、名称、地址、使用条件等事项的变更登记

收件—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批准—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用地单位仅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档案保管的部门直接将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归档备案,并在地籍信息系统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记录,不再另行办理变更登记(局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3号第十条)

四、土地使用权查封、解封登记

1、法律文书由办公室收文后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上予以发布,并将原件转地籍管理处;

2、地籍管理处将法律文书要求协助执行事项输入办公自动化系统的法院文书库;

3、辖区分局凭电子邮件或法院文书库中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立即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实体档案上予以查封登记(登记程序除无公告环节外与一般登记程序一样,另法院文书的送达即视为法院申请土地查封、解封登记);

4、地籍管理处随后将法律文书原件转辖区分局归档。

五、注销土地登记(直接办理)

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未在限期内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按一般土地登记程序予以注销登记,该土地权利证书同时予以公告注销。

六、更正登记(错登、骗登或者漏登)

(土地权利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公告—以市局名义发文请示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更正登记(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的事项)—注销或换发证书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错登、骗登、漏登的,亦可以不依申请直接予以更正登记,其程序除没有申请、受理环节外与上述程序相同。

七、证书遗失、灭失补正登记

土地权利人凭遗失、灭失原因的书面说明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保证书,以及刊登遗失、灭失上地权利证书启事的报纸提出申请。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遗失补证登记申请后,应按土地登记法定程序予以办理,审核后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重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加注补发字样)。

八、农村宅基地调剂使用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程序

分别参照《关于规范市区农村宅基地调剂使用变更登记的通知》(温土资发[2006]152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规定〉的通知》(温土资发[2003]69号)、《关于温州市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补充通知》(温土资发[2004]5号)执行。

上述类型土地变更登记所涉及的具体规定见《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