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宗教用地土地
供应方式问题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06〕832号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宗教用地土地供应方式问题的请示》(杭土资〔2006〕1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属于特殊用地,可参照《划拨用地目录》(十九)的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新建宗教设施,应优先利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尽量使用废弃地或闲置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