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6]1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62号)要求, 为加大对矿业开发中治散、治本的力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现就做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和“总体方案”编制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方案项目编制主体
省、市、县(市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总体方案项目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职责
(一) 省国土资源厅
1、 负责制定有关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文件和组织相关的培训;
2、指导市、县(市、 区)总体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3、 参与总体方案编制的有关工作;
4、 组织跨市的总体方案编制;
5、负责组织专家对省厅、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的总体方案进行评审;
6、对总体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国土资源局
1、指导所辖县(市、区)总体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 组织跨县(市、区)总体方案编制工作;
3、负责组织专家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编制的调研报告总体方案进行评审(评审要求见附件1);
4、 负责所辖县(市、区)总体方案的立项审批;
5、负责对辖区内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县(市、 区)国土资源局
1、组织辖区内乡、镇政府对总体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组织总体方案项目的立项申请,负责向市级管理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并报省厅备案;
3、组织省级试点总体方案立项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厅;
4、依据经批准的总体方案项目任务书,组织调研报告和总体方案编制单位招标,并负责签订编制总体方案项目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有关技术要求内容见附件2);
5、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总体方案项目评审申请;
6、负责本地区总体方案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三、总体方案项目编制资格单位
(一)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可由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丙级以上(含丙级)资格单位承担;
(二)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的编制可由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乙级以上(含乙级)资格单位承担;
(三)调研报告和总体方案编制工作可由不同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担,但必须明确职责分工;
(四)项目组成员中必须要有1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地质专业人员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采矿专业人员。
四、总体方案编制的依据
(一)经批准的总体方案项目书;
(二)总体方案编制委托合同书;
(三)经批准的集中矿区范围:
(四)经评审通过的《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包括文本、图件;
(五)《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研和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五、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经费
总体方案编制所需经费可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的规定,在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留当地的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列支。
六、总体方案编制时间要求
总体方案的编制试点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06年8月底之前完成评审工作。
编制总体方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要求,时间服从于质量,确保总体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各试点市、县(市)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大胆创新, 为全省开展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提供好的经验,要注重编制工作中经验的总结和资料的积累。
附件:
1.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和总体方案评审要求;
2.集中开采区开发利用总体方案项目合同相关技术内容要求
二○○六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 方案编制 通知
抄送: 国土资源部, 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附件1:
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调研报告和总体方案评审要求
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项目”)编制完成后,须经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保证总体方案项目成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为了规范总体方案项目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提出以下总体方案项目评审具体要求。
一、评审组织
总体方案项目成果的评审由组织谝总体方案项目编制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厅矿管处协助。
二、评审委员会
(一)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的专家组成;
(二)评委会委员(以下简称“评委”)要以地质与采矿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 可适当吸收上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总体方案项目编制组或顾问组的成员及项目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委委员;
(四)评委会人数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5~7人,评委会推举主任委员一名。
(五)评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可聘请不多于三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2、有较丰富的地质、采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及一定的地矿行政管理水平,熟悉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
3,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评委的职责
1、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阅研总体方案项目文本及图件表册,对提交评审的总体方案项目成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2、如期出席评审会议,若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五天告知组织评审单位,并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将书面评审意见送达组织评审单位,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将意见进行初步汇总;
3、在评审过程中,评委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向总体方案编制项目组提出质疑,并要求给予答复;
4、评审意见在评审会议上通过后,评委会主任委员应在评审意见书上签名。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
5、评委会主任委员负责协调、统一评委的意见,指定起草评审意见书人选,主持评审会议,对最终评审结论意见负主要责任。
评委会主任委员对评审中提出的修改意见的修改情况负责。
四、评审基本要求
1、是否已经完成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任务。
2、文本及编制说明、图件及其他附图、附件等总体方案项目成果,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3、调研报告资料是否准确、可靠,并客观反映确定的集中矿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现状及特点。
4、是否达到了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体现了矿产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原则。
5、目标定位是否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客观实际;重点是否突出,是否与当地工业升级、城市化和地质环境的特点相结合,体现当地的特色;矿山布局是否合理;提出的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确定的集中开采区范围是否与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相一致,与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有关部门的计划、规划相衔接。
7、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有否作出分析,并提出相关意见。
五、评审程序
1、组织编制总体方案项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编制的总体方案项目已可进入评审程序,应书面申请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组织总体方案评审的申请。 申请条件: 已完成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任务; 总体方案项目成果资料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2、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作出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及时组成评审委员会、拟定并发出召开评审会议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评审单位,评审形式,评审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3、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评审日10天前,将总体方案文本、图件、附件等全套总体方案成果资料送达各位评委。
4、各位评委收到总体方案成果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写出个人书面意见。
5、评委会应在评审会前召开预备会,讨论、交换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意见书初稿。如遇评审意见与总体方案项目承担单位意见不一致的, 由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协调。
6、召开评审会议进行会审,宣读并通过评审意见。
7、组织评审单位对最终评审结论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评审结论意见
最终评审结论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通过评审的最终评审成果应形成统一格式的《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或总体方案成果评审意见书》。
附件:
1.《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或总体方案成果评审意见书》。
2.表格填写说明
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调研报告或总体方案
成果评审意见书
集中开采区总体方案项目名称:
组织编制单位:
编制承担单位:
组织评审单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矿产资源总体方案项目编制成果
评审意见书》
填写说明
1、集中开采区总体方案项目名称:指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或总体方案的名称。
2、组织编制单位:组织编制总体方案项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3、编制承担单位:承担集中开采区总体方案项目编制任务的单位。
4、组织评审单位:组织总体方案项目的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5、评审日期:指召开评审会议的日期。
6、编制集中开采区总体方案项目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包括成员的姓名、现从事专业、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名称、项目内主要职责。
7、集中开采区总体方案项目成果简要说明:编制情况;集中开采区总体方案项目成果包括哪些;图纸、文本摘要及特点等。项目组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8、评审意见:包括评审过程说明;编制集中开采区总体方案项目合同约定要求完成情况;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等。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9、集中开采区总体方案项目评审委员会签名表:包括评委的姓名、评委内职务(主任委员或成员)、工作单位名称、职称(职务)、评委签名。
10、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 对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的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附件2:
集中开采区开发利用总体方案项目合同
相关技术内容要求
技术合同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体方案项目编制的内容要求
总体要求:按《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技术要求》和《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完成XXX集中矿区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现状调研,编制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
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技术要求》,对甲方委托书中指定范围的集中开采区进行全面调研,编制 1/2000(或1/5000)矿区矿产资源分布和矿山开采现状图(注:可以将1/10000地形图放大至1/2000—1/5000,但必须经实地修测。已变化的地形必须按大于1/2000比例进行实测)。编写《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
(二)提交的文本及编制说明、图件及其他附图、附件(包括矿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及有关论证材料)等总体方案成果,应齐全、完整美观并符合要求。
(三)调研报告资料要准确、可靠,并能客观反映确定集中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现状及其特点。
(四)编制的总体方案应能达到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的问题,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要体现矿产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原则。
(五)集中开采区总体方案的编制目标定位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矿产资源的客观实际; 突出重点,要与当地工业升级、城市化和地质环境的特点相结合,体现当地的特色;矿山布局要合理;提出的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确定的集中开采区范围要与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相一致,与本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有关部门的计划、规划相衔接。
二、乙方编制总体方案项目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一)提交10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含现状图)送审稿,经甲方组织专家审查通过, 乙方按专家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后,转入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
(二)按《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编制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
(三)提交10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含相关图件)送审稿。甲方组织专家对《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进行评审,乙方按专家意见,对总体方案进行修改补充;
(四)提交纸质《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和《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含相关图件)正式稿各10份,并附数字化光盘2张。
三、履行期限、地点:
按正规合同文本。
四、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在合同生效后 (时间)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和工作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技术资料的保密
甲乙双方对地质矿产资料各自负保密责任。
(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六、验收、评审方法:
乙方完成《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现状调研报告》后, 甲方组织专家验收;乙方完成《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后, 甲方组织专家评审。
七、项目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1、本项目经费:
2、 支付方式:
八、 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其它
(一)甲方若变更工作内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相应增加(或减少)费用。
(二)乙方若提交的成果质量经专家验收或评审不合格,应负责无偿给予修改完善,直到专家评审通过,并提交正式报告为止。
(三)合同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