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区农村宅基地调剂
使用变更登记的通知
温土资发〔2006〕152号
市区各分局:
为了规范市区农村宅基地调剂使用变更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宅基地调剂使用变更登记限于同一行政村村民之间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涉及宅基地使用权转移并经依法批准。
二、接受宅基地调剂使用的村民(调入方)须符合《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和面积标准。
三、宅基地调剂使用,双方应签订协议,并报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
四、宅基地调剂使用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1、宅基地调剂使用双方凭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已过户)、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调剂协议、村民委员会同意调剂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填写宅基地调剂申请、审批表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2、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后进行调查初审,符合调剂使用条件的上报分局。
3、分局地籍科复审,分局分管局长审核、公告后上报市局。
4、市局分管局长审查后上报市政府。
5、市政府批准后,由分局进行注册登记,换发土地证书。
五、各分局应建立宅基地调剂使用专门信息查询资料库,作为以后宅基地审批调查依据。对调剂宅基地使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附:《宅基地调剂申请表》、《宅基地调剂审批表》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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