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征收〔2006〕8号
土地征收、收回通告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解放南路二期29号地块改建项目已列入城市改造范围。根据市规划局划定的拆迁红线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发改审〔2005〕82号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有关拆迁范围内土地征收、收回事宜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收回范围:位于温州市区解放南路龙泉巷地段,以市规划局划定的解放南路二期29号地块拆迁红线为准。具体门牌为:
龙泉巷:13号~23号(单数),12号~30号(双数),34号,28弄1号~18号;
花柳塘:32幢,34幢,35幢;
花柳塘南岸:1-2号,4号;
飞霞南路:197号。
二、土地征收、收回范围内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配合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做好土地权属调查、面积丈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指挥部必须协助我局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收土地收益金标准测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收缴、注销土地登记等工作。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在与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源证明材料直接交拆迁人,由指挥部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在6个月以内与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拆迁人,由指挥部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其中个人住宅等原补缴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到市地产交易所(马鞍池西路中洲大楼)办理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由指挥部给予其余期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逾期不来办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权源材料直接交拆迁人,由指挥部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征收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其集体土地的征收由鹿城分局统一办理。
六、上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关系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土地 征收 通知
抄送:市拆迁办,市规划局,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市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市局各有关处室、各事业单位、鹿城分局、相关管理所。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