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征收〔2006〕10号
土地征收、收回通告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府前街向北延伸工程(广场路至百里路段)及安置地块项目已列入城市改造范围。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发改审〔2006〕52号批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有关拆迁范围内土地征收、收回事宜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收回范围:位于温州市区府前街向北延伸工程(广场路至百里路段)及安置地块,以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二分院测绘的G2006-036号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具体门牌为:
东公廨: 13号(实验中学部分)、21号、24号、28号、28-1号、28-2号、28-3号、39号-42号(单、双);
广场后巷: 55号边(垃圾转运站);
更新巷:2号~8号(双)、12号~20号(双)、10弄1~5号(单、双);
解放北路:269号(部分);
马槽头:17号~37号(单);
解北后巷:55号、57号、57号边(家用杂品公司)、49弄5号-14号(单、双)、98号-126号(双)。
二、土地征收、收回范围内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配合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做好土地权属调查、面积丈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指挥部必须协助我局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收土地收益金标准测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收缴、注销土地登记等工作。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在与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权源证明材料直接交拆迁人,由指挥部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在6个月以内与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拆迁人,由指挥部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其中个人住宅等原补缴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到市地产交易所(马鞍池西路中洲大楼)办理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由指挥部给予其余期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逾期不来办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权源材料直接交拆迁人,由指挥部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征收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其集体土地的征收由鹿城分局统一办理。
六、上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关系的,抵押权人和抵押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土地 征收 通知
抄送:市拆迁办,市规划局,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市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市局各有关处室、各事业单位、鹿城分局、相关管理所。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