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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塘外滩地作沙场问题的答复(浙土资厅函〔2006〕342号)
发布日期:2006-07-06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江塘外滩地作沙场问题的答复

浙土资厅函〔2006342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

你局《关于如何处置江塘外滩地作沙场问题的请示》(萧土资〔2006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任何矿产资源开发及新建矿场用地必须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批准。省钱塘江管理局有关砂石场迁建的批复,不能代替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根据你局请示所列情况,砂石场迁建后所占土地未经审批的可作以下处罚:

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占用其他土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二、涉及破坏基本农田的,有违反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破坏耕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切实做好协调,解释工作。

 

OO六年七月六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