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中深孔
爆破开采技术的意见
浙安监管矿〔2006〕18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贸易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
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在露天矿山积极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使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得以改善,矿山事故得到较大幅度下降,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建设“平安浙江”、实现安全生产三个“零增长”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省露天矿山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的力度还不够大,安全技术改造进展还不快,矿山总体的安全技术水平还不高,各地发展情况也不平衡,露天矿山事故死亡人数仍占矿山事故死亡总数的70%以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着力提高矿山先进生产力发展水平,采取法制、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并给予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的力度,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步伐,增大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应用的覆盖面,控制矿山事故发生,实现矿山本质安全。对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将治理露天矿山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等落后不安全的爆破技术、开采方法和积极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作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要进一步营造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禁止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限制并逐步淘汰浅孔排炮开采。对于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的露天矿山必须停产整顿,直至关闭。要严格限制硐室爆破的审批,对800米范围内有村庄、厂房、水库、水电站、文物单位或其他重要设施的,原则上不得批准硐室爆破。要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准入关口,在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露天矿山开采台阶参数和凿岩平台宽度达不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规定的,不得批准建设和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促使矿山企业增加投入,采用中深孔爆破台阶式开采等安全的生产技术,实现科学、规范开采。
二、政策引导,合理设置采矿权。新设矿山要严格按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的要求合理设置,限制最小开采规模,提高准入条件。采矿权出让前,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矿区范围应当尽可能考虑中深孔爆破和台阶式开采技术的应用,采矿权出让期限要与矿区范围内占用的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相匹配,以利于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要从政策上引导目前布局不合理、资源利用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依法联合、兼并、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积极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三、推行专业化矿山爆破技术服务。针对不少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水平低和凿岩设备利用率低的状况,应在露天矿山推行专业化爆破技术服务,以保障实施中深孔爆破开采的安全技术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一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矿山中深孔爆破的设计、现场技术指导等技术服务工作;二是推行由专业化的凿岩爆破企业承包露天矿山中深孔凿岩爆破工作,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设备的利用率,降低开采投资和成本;三是鼓励在具备条件的爆破作业中使用现场混装炸药技术,预防和减少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爆炸事故的发生。
四、改善民爆器材的经营服务。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民爆器材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积极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术。对一次性大批量使用爆破器材的露天矿山和大型土石方爆破工程,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推行炸药生产、经营、爆破服务一体化,或由生产企业直接供给爆破器材。为了能有效地制止扩壶爆破,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应限制并逐步取消生产、经营、使用导火索、火雷管和小直径炸药卷,积极推行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和大直径炸药卷。
五、严格按规定供应炸药,严禁搭车收费。对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矿山,在核准的开采量之内,按照批准的爆破方案供应炸药,不得人为限制炸药供应量,以免影响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推广应用。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加强对矿山企业实际开采量的监管,并以实测开采量来核定相关税、费。对已超过核定开采量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并告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到通报后,要及时停止办理炸药使用审批手续。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爆破器材,爆破器材配送、储存等服务费须经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搭车收取其它任何税、费。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办理采矿许可、安全生产和民爆器材使用等行政许可手续,确保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公安部门不得审批使用民爆器材;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国土资源部门要暂扣采矿许可证。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的实施方案。
省安监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