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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6号)
发布日期:2006-09-09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6126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和《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的要求,现将《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00六年九月九日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设想和有关要求》(国土资耕函〔2006008号)和《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614号)的要求,为指导我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我省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探索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加强保护,重在提高的原则。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稳定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2,科学规范,探索创新的原则。通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使日常管理规范有序。将现代技术应用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在试点中积极研究探索基本农田保护的新办法、新途径,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3、示范引导,稳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各地的情况,合理布点,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地有序开展,为全省全面实行基本农田的科学规范管理积累经验。

 4,效益兼顾,综合发展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系统工程,既要考虑社会效果,又要注意投入产出效果,还要注意生态环境保护。

 5、加强领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需要有关部门的共同协调配合。同时,这项工作又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利国利民的具体实事,需要各级特别是基层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密切配合,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监督。

三、目标任务

通过四年的努力,到2009年底,全省建成3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8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并在示范区全面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建设目标。       

示范区建设主要承担以下具体任务:

(一)开展基本农田整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加大投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基本农田的粮食生产能力。

(二)规范加强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基础数据、档案和保护标志,加快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逐步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管理和动态监测系统。

(三)完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研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四)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重点探索责权利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的集中投入机制。

四、具体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61月至200610月)

 1、根据部制订的示范区设立条件,选择确定8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向部推荐3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2、落实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经费。

3,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基础情况调查,收集相关资料,统一技术要求。

4、各示范区组织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报经示范区所在县(市、  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厅审核。

5、省厅组织对示范区建设方案进行协调论证,经修改完善后,批准8个省级示范区建设方案,核准3个国家级示范区建设方案并报部。

 (二)先行试点阶段(200610月至20076月)

1、落实示范区建设及管理专项经费。

2、每个示范区选择12个乡镇组织先行试点,探索示范区建设方法、积累经验。

3、总结验收试点工作。

(三)全面建设阶段(20076月至20096月)

1、各示范区根据先行试点经验,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按照批准的示范区建设方案,全面实施示范区建设。       

2、完成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建设,运行维护基本农田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3、建立探索基本农田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考核验收阶段(20096月至200912月)

1、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示范区建设相关成果进行考核,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建设成果。

 2、验收省级示范区建设成果,初验国家级示范区建设成果。

3、将国家级示范区建设成果报国土资源部验收。

五、切实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序开展工作。

省厅成立由张延华副厅长任组长,耕地保护处、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整理中心、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参加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国土资源局也要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耕保、规划和相关事业单位参加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做好示范区建设方案核准、检查指导和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建议示范区所在县(市)成立以分管县(市)长任组长,由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政、有关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的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国土资源局,由局长、分管局长任主任、副主任,耕保、规划以及相关事业单位人员为成员,承担示范区建设具体工作。

(二)落实建设资金,保障资金投入。

示范区所在县(市)要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加大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由县(市)造地改田资金、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成本费回收款结余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中列支。同时要积极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争取国家资金。省厅将争取省财政每年适当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三)加强技术支撑,规范示范区建设。

省厅制订针对平原、丘陵山区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指导意见,市、示范区所在县(市)据此制订适合本地区地貌特征的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具体标准,报省厅核准后执行。同时,省厅还将制定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各项技术要求、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及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为示范区建设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另外,要加强我省各示范区之间、与外省示范区之间的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四)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市局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以半年报的形式及时向省厅反馈示范区建设情况。在此基础上,省厅每年对各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对建设中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五)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教育手段,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耕地国情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公众认识到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将耕地保护工作深入人心。要建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示范区建设所在县(市)应公开基本农田信息,使公众了解当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情况,  以便群众对示范区建设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附件: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规定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规定

 

为规范浙江省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工作,规定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要求,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的科学性及更好地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确定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目标、内容、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并作为示范区建设工作安排、监督检查与验收的依据。

二、引用标准

TD/Tl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范

浙江省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浙江省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技术要求

(浙土资办〔200451号)

三、建设目标

通过四年的努力,到2009年底,全省建成3个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推进全省基田保护示范区、8个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推进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具体建设目标如下:

1、基本农田标准化。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2、基础工作规范化。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利用微机、网络等现代手段,做好基础信息的更新,并保持档案资料规范性、完整性、现势性。

3、保护责任社会化。健全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宣传工作,增强公众参与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将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包农户。

4、监督管理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现代技术监督基本农田保护质量、数量变化情况,以实现快速、准确掌握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  

四、规定要求

(一)基本农田标准化

平原和丘陵山区土地整理暨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标准为:

1、平原地区 

1)土地连片集中。每畈面积原则上在100亩以上。

2)农田格式化。田块的规模、长度、宽度、方向、形状要求规整,每块面积一般2-3亩。水田格田田面高差在±3cm以内,旱地格田坡度在1500以内,耕作层在30cm以上,努力使土壤质量达到优良。

3)水利排、灌设施配套。水田要求干、支渠道实现“三面光”,灌溉保证率在85%以上,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治涝标准10年一遇,抗旱能力在70天以上。旱地要求设置排水沟,主排水沟衬砌构筑,防洪标准在5年一遇以上。地下水位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灌溉水质要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4)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通畅,保证农业机械能下田作业。田间道宽度4-6m,生产路宽度2-4m。田间道铺碎石路面或同等路面,路面夯实,路面高于田面20cm以上,设置机械下田道。

5)田间骨干道路、主干渠两边营造绿化带,种植密度因地制宜,视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利用要求而定,主要以起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环境的作用。

2.丘陵山区  

1)土地连片集中。坡度25度以下每畈面积50亩以上。

2)梯田规则化。对坡耕地土层较厚地区,按等高线走向设置水平梯田,坡耕地土层较薄地区,设置成坡式梯田,田块长度在100-200m,宽度应满足农业机械田间转弯作业的要求,梯田纵向应保留在1/300-1/500的比降。耕作层在30cm以上。

3)水利排,灌设施配套。在低丘缓坡的耕地要设置坡面小型蓄排工程,包括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三项措施;在小溪流两侧的耕地要建小型给水灌溉工程,包括堰坝引水,提水灌溉等措施。沟渠采用衬砌或者浆砌,做到抗旱能力在50天以上,做好护坡工程,防洪能力在10年一遇以上。

 4)田间道路通达。按地形改造或新设田间生产道路,尽可能方便农业生产材料和农产品的运输。

(二)、基础工作规范化

1、基础工作日常管理规范。

1)基础工作落实到位。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控制指标分解情况、日常基本农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将基本农田具体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做到面积和区位符合规划要求,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逐级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档案齐备,县、市、省三级备案;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2)基础资料及时更新。

规范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台账,建立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制度,落实动态监测措施,及时更新基础数据。如基本农田发生变化,要根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或调整文件,编写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说明,填写地块用途修正登记表(样式见附表3.6),并修改相关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图、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表、基本农田保护区登记表、基本农田落实到户清册和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调整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做到图表库与现状一致,并逐级备案。该项工作要求在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3)保护标志统一规范。   

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要经济适用、整洁持久,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主要设置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并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基本农田保护宣传广告牌,主要设置在交通主干线旁、县城主出入口附近等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方,样式由各示范区根据设置点人流特点自行设计。基本农田保护牌,标志内容要明确保护范围、面积、要求、责任单位及举报电话等,样式要求全县(市)统一。现保护标志比较齐全的县(市)可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其余县(市)可参照附件一的样式设立。

2.档案资料完整齐全规范。

 档案资料包括此次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形成的成果资料以及历史资料(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工作报告、历次基本农田规划集中置换资料,相关的图、表,册)。相关资料要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做到逐级备案。

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成果必备资料与要求:

1)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方案。

包括:方案文本、编制说明和有关图件,具体内容见《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2号)。

2)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工作报告。

1)报告文本。

内容主要包括:

①示范区基本情况:  自然、社会、经济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整理情况,以及1997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来基本农田的利用与变化情况。

②具体建设任务的完成情况:围绕“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四化目标开展。

③资金管理情况: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情况,相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④示范区建设的主要措施与经验:促进“四化”实现的具体措施,制定的相关政策、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2)表册资料。

①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表,该表格有关内容可按附表3.13.2的样式单列,也可并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表中。

xx县(市)xx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登记表(样式见附表33)。

xx村基本农田落实到户清册{样式见附表3.4)。

 3)图件资料。

①土地利用现状图。以土地更新调查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符合一般制图要求,有图例、制图单位和制图日期,图例符合《浙江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技术规范》及GB/T7929GB/T5791。比例尺县级应当为1:2.5万—1:10万,一般为l:5万;乡级为1:1万或1:5000

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了解基本农田变化情况,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进行绘制,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用能清晰反映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上应标出地块位置、地块编号,其中地块编号与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图一致,并附上规划前后示范区内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对比表。其它制图要求与同级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图一致。

③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分布图。以县{市)为单位编制,基本农田整理项目要求统一编号,已建成的整理项目编号在前,续建或计划要建的整理项目编号在后,并区别图例颜色,并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汇总表,具体编制要求可参照《县级上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要点》。其它制图要求与同级基本农田保护现状图一致。

(三)保护责任社会化

1.完善责任体系。各级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从省政府和市政府、市政府和县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级政府到乡级政府和行政村层层签订责任书,确定政府第一把手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每年考核一次,并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2.明确保护责任。

各村要设立基本农田落实到户清册,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并通过在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公益广告,媒体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承包农户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条件的地方,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卡(样式见附件二)。

 3.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应逐步建立和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公示制度、基本农田统计核查制度、土地巡回检查制度、基本农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全面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和环境监测,并建立司法救济制度,保护农民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的积极性。同时,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监督管理信息化   

1、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及信息系统。

1)基础数据来源。在我省土地更新调查建立并经年度变更的土地利用观状数据库,以及土地规划数据库的基础上,收集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信息,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相关信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及信息系统,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中的数据必须与乡、村、责任人使用的表、卡、册、图保持一致。基本农田示范区设立、审批等基本信息不得任意更改,经批准的变化信息应及时变更入库,保持数据库的现势性。       

2)系统标准化。为保证数据一致性、共享性,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可移植性,数据内容、分类与编码、记录格式、数据标准等内容,遵循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标准》(制定中),在此标准出台之前,可参照土地更新调查数据库标准,系统采用统一的空间定位参考系,与我省土地更新调查建立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保持一致,统一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动态监管制度。 

1)完善举报制度。在基本农田保护牌、与农户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卡上标明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督,并对举报的群众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地方政府制定。对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公开曝光,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进行处罚。

2)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员制度。以村为单位,每村聘请l-2个群众监督员,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在基本农田建房、植树造林、挖鱼塘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并向村、乡、县逐级上报,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具体负责人,定期开展—次乡镇交叉抽查违法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情况,将抽查情况汇成表格,逐级上报。

3)利用基本农田动态监测体系。全国定期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对重点地区基本农田的监测,应充分利用其成果,并对发现本地区有涉及基本农田的违法违规占用行为,及时纠正。      

 3、逐步建立网络化管理运行体系。

 逐步建立省、市、县、  乡五级互动的基本农田网络化管理运行体系,实现基本农田保护基础信息与日常更新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通过基本农田信息的网络化采集、管理、分析、上报(如出现基本农田被占用等变化情况,由责任人向村,乡、县逐级上报),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快速准确掌握基本农田现状与利用变化情况。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充分利用现有国土资源网站,开设基本农田保护专栏,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事项

1)各地可根据需要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2)各市国土资源局在示范区完成建设后,要严把初验关,进行基本农田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登记表样式见附表3.5),确保图表册相一致后报省厅复核。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