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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
发布日期:2007-01-01 00:00:00 浏览次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步完善建设

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6〕4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

去年11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四个工作规则的施行,对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省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1.对违法补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省厅执法监察局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2.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3.对不涉及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厅耕地保护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4.加快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电子报盘,实现通过网上报送电子报件。

二、进一步优化报批材料

1.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取消提供预安排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和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无压覆矿藏和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需提供《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各部门的意见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4.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时,取消《征(占)权属情况汇总表》、《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统一提供新格式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5.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可不再提供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但须提供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

6.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涉及的地块农转用征收批准情况、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等材料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农转用、征收批后实施情况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需提供《农转用、征收批后实施情况汇总表》,农转用征收的批文、征地批后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7.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后超过5个工作日未收到听证申请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未收到听证申请的说明”,即可不再需要提供征地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等材料。

8.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按批次报批农转用时,不再提供勘测定界图,只需在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上标明位置,并按乡镇、村提供建房户清册和用地情况即可。

9.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凡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项目用地,不再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须提供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10.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情况的说明”,改为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程序的相关说明”。

11.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确认”的规定,改为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

12.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增加“项目审批机关说明”、“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听证(论证)省级说明”和“占用基本农田省级论证意见”。

三、进一步规范报批方式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除违法用地补办项目、利用国有存量土地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按批次先报批,批次批准后再按规定报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四、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

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工作规则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审批,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实行“窗口”受理、收办分离、一次性告知更正(换)件、按时限办结等各项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要求用地申报单位增加报件材料。省厅效能办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修订本)

      二、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参考文本(略)

 

    二OO六年十月六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规则

(修订本)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规划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未涉及耕地的不参与)、土地利用管理处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5.《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第27号令);

7.《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05〕30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纳入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规划处)。

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利用处)。

5.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落实;涉及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方案(耕保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一)报省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省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项目服务联系单》(核准项目);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备案项目);或需省预审的其他依据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4.项目所在市(设区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5.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

7.如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出具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8.如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给省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二)报部项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业主要求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

3.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项目);或项目须国务院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依据文件;或须部预审的其他依据文件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5.项目所在市(设区市)和受理预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6.标明项目用地范围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7.标明项目用地范围或地点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8.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

9.如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附具: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3)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与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会议纪要;

10.如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应附具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11.如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标准农田易位的,应附具县级政府给省政府要求标准农田易位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审查同意该项目涉及的标准农田易位的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须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2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领导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批文制作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批文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国土资源部。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

(修订本)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违法补办项目不参与)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执法监察局

6.《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8.《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9.《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10.《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4.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项目,项目是否已完成,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5.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

6.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储量处)。

7.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落实(耕保处)。

8.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同意(耕保处);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有无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执法局);违法用地补办的,是否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耕保处)。

9.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窗口办)。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批次建设用地的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3)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账册复印件;

4)实地踏勘表(一个批次一张,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5)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呈报意见表;

7)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8)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

9)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书(无压覆重要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需提供);

10)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报国务院项目须提供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农用地转用方案。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适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须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成”):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竣工图;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报国务院项目须提供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征地方案。附件如下:

1)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2)村民(代表)会议纪要(到会人员签名);

3)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4)县级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

5)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农民建房批次可不提供勘测定界图)。

属下列情况的,须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

1)市政府用地请示;

2)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3)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程序的相关说明;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6)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2.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

1)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须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开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工作规则(修订本)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土地利用规划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地籍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执法监察局(违法补办项目不参与)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

6.《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96号);

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8.《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9.《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18号);

10.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7号)。

二、审查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用地指标使用是否合理(规划处、耕保处)。

3.须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及省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规划处),涉及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是否落实补划、补建措施(耕保处)。

4.土地权属是否合法,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地籍处)。

5.项目是否已经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规划处),是否已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耕保处)。

6.补充耕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处);是否已经落实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已按规定上缴耕地开垦费(耕保处)。

7.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和投资强度,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出让价格、年限是否符合规定(利用处)。

8.建设用地是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在易发区,是否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处)。

9.建设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否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储量处)。

10.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否落实(耕保处)。

11.涉及林地、水域等,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同意(耕保处);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有无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执法局);违法用地补办的,是否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耕保处)。

12.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有关税费(窗口办)。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1)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3)年度计划批复或指标账册复印件;

4)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5)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6)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表;

7)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

10)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11)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

1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书(无压覆重要矿产和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不需提供);       

13)标明用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报国务院项目需提供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农用地转用方案。附件如下:

1)市、县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表;

2)标明用地范围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3.补充耕地方案。附件如下(适用使用计划指标的项目,使用其他指标的仅需在方案的相关栏目中填写“使用****指标,补充耕地任务已经完成”):

1)垦造耕地项目验收意见(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除外);

2)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文件;

3)易地委托补充垦造耕地合同;

4)垦造耕地项目现状图;

5)垦造耕地项目规划图或竣工图;

6)标明补充耕地范围的万分之一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报国务院项目须提供万分之一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7)耕地开垦费收据复印件。

4.征地方案。附件如下:

1)草签的征地补偿协议;

2)村民(代表)会议纪要(有到会人员签名);

3)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4)县级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的说明;

5)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未收到听证申请的情况说明(申请听证的提供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纪要);

6)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表》;收回利用国有土地的提供《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表》;

7)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统一标注80坐标系,经县级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

5.供地方案。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地价评估报告及估价结果确认书(划拨用地不需提供);

3)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

属下列情况的,须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需提供:

1)县(市、区)政府用地请示;

2)市政府用地请示;

3)《报部项目补充耕地申请确认表》;

4)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程序的相关说明;

5)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

6)项目审批机关说明材料;

7)占用基本农田涉及的听证(论证)省级说明材料;

8)占用基本农田省级论证意见;

2.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须提供:

1)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3.依法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提供(一式二份):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审查意见表;

2)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浙土资发〔2002〕15号文件附表);

3)报国务院批准项目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表、建设占用地块情况表和基本农田补划地块表;

4)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前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5)标明项目范围的调整后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6)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说明报告及有关部门专家论证会纪要;

7)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修改规划听证(公告、纪要、笔录、签到单等)材料(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8)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及专家论证会议纪要(预审已报国土资源部项目可不附具);

9)如涉及占用标准农田的,须附具经省级验收认定的标准农田补建补划证明;

10)预留机动指标的使用账册等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收缴相关费用并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出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领文。

五、工作流程:(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或者报省政府审查后呈报国务院审批;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审核工作规则

(修订本)

 

主办部门:土地利用管理处

协办部门:窗口办、耕地保护处、执法监察局(违法补办项目不参与)

一、办文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实施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5.《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

6.《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

二、审查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办)。

2.建设项目是否已经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工业用地和经营性项目除外)(利用处)。

3.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利用处)。

4.建设项目是否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征地程序是否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否落实(耕保处)。

5.是否涉及违法用地、有无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执法局);违法用地补办的,是否经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同意补办(利用处)。

6.供地方式是否合法,地价确定的依据是否合理,价格是否符合最低价格标准(利用处)。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附件如下: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实地踏勘表(涉及违法用地的,应记录违法用地情况);

3)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4)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表;

5)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不需提供);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提供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工业用地还应明确产业类型和“双控”指标);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提供市、县国土资源局向当地政府要求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及市、县政府关于同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8)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不需提供)

9)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

10)农转用、征收批后实施情况汇总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表;

11)1:500—1:1000用地红线图(表明规划红线、征地红线和用地红线)。

 2.供地方案。附件如下:

1)出让或租赁合同或作价入股(出资)决定书草案(划拨用地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提供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

2)地价评估技术报告及估价结果确认书(划拨用地不需提供);

3)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不需提供)。

属下列情况的,需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经同意补办手续的违法用地,须提供:

1)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罚没款收据复印件;

3)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建议书(涉嫌犯罪的应提交土地犯罪移送书复印件);

4)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机构审查意见。

四、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的工作时限:

1.“窗口”收文工作时限:自申报材料录入计算机起1个工作日内发送主、协办处室。

2.协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反馈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处室意见,并汇总协办处室意见。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返回“窗口”,由“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更正(更换)申报资料,自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未更正(更换)申报资料的,作退件处理;需退件的,由法规处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返回窗口,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退件;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汇总意见,呈报厅领导。

4.分管厅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5.厅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或发回主办处室重新审查。

6.   发文时限:2个工作日。主办处室自收到厅长签批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脑登记、纸质签名等相关工作,组织呈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发送“窗口”;“窗口”自收到主办处室递文后(含纸质签名和电子文档)1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文号、盖章等工作,并通知发文。

五、工作程序(详见工作流程图):

六、办理结果

1.同意:发文;

2.未同意:申报资料需要更正(更换)的,由“窗口”一次性告知,更正(更换)资料期间不计办文时限;不符合审批条件和要求的,退还申报资料并说明理由。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