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征收〔2007〕27号
土地收回通告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位于飞霞南路和龙泉巷交叉口的原长运集团地块已列入城市拆迁改造范围。根据规划拆迁红线以及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飞霞南路原长运以南旧房(含安置)地块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温发改审[2007]14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就有关拆迁范围内土地收回事宜通告如下:
一、土地收回范围:龙泉巷10弄9幢。
二、土地收回范围内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配合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做好土地权属调查、面积丈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指挥部必须协助我局做好补收土地收益金标准测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收缴、注销土地登记等工作。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与指挥部草签拆迁安置协议,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源证明材料直接交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征收同一地类用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由拆迁人对该土地连同土地不动产一并给予补偿。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在6个月内与指挥部草签拆迁安置协议,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到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马鞍池西路中洲大楼)办理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由指挥部给予其余期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逾期不来办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五、上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关系的,抵押权人和抵押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土地 收回 通告
抄送:市规划局、市拆迁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市局各有关处室、各事业单位、鹿城分局,城东国土资源管理所。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