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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围垦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739号)
发布日期:2007-12-06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新围垦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批权限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7739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新围垦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请示》(嘉土资〔2007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围垦区域应事先由当地政府明确其乡镇行政管理归属和界线,并报有关单位批准同意后,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的规定明确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