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围垦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批权限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7〕739号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新围垦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请示》(嘉土资〔2007〕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围垦区域应事先由当地政府明确其乡镇行政管理归属和界线,并报有关单位批准同意后,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的规定明确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