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营[2007]183号)
发布日期:2007-03-15 00:00:00 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空余

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营〔2007〕183号

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2007年1月31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总后勤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军队空余土地转让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通知要求“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应当上报总后勤部审批,未经总后勤部批准并确认许可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由总后勤部另行制定”。为此,总后勤部确定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实行确认书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立确认书制度。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经总后勤部批准后,转让单位须持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制发的《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及相关附件,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确认书适用范围。《确认书》适用于今后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用于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项目。2007年1月31日以前,已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军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财综字第159号),办理有关手续,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截至2007年7月1日,《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停止使用。

三、确认书申领办法。严格实行先缴费后发《确认书》制度。转让单位收到总后勤部批复后,根据批复中明确的数额,将土地转让费上缴解放军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按照总后勤部批复内容,向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确认书》。

四、确认书使用管理。《确认书》由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统一管理。《确认书》的相关附件包括:转让土地界址图、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土地权届文件等。《确认书》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申领。

附件:《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样式(略)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