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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07]42号)
发布日期:2007-04-23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函〔200742

省地质勘查局,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省地质资料档案馆、省地质调查院、省地质环境总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14号)精神和《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土资厅发〔200754号)的要求,就我省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范围

本次涉密地质资料的清理,包括以下地质资料:省地质资料档案馆馆藏的所有成果地质资料;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保管的成果地质资料,包括其中无须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

二、工作程序

涉密地质资料清理按填写登记表、密级审定、密级标注、入库统计、成果上报五个步骤进行。

1、填写登记表。要根据国土资源国土资发〔2006314号文件(附件一)和国土资厅发〔200754号文件(附件二)规定的涉密范围,对保管的所有成果地质资料进行逐档、逐件、逐页的涉密清理,确定涉密内容、种类、事项,认真填写《地质资料清理登记表》(见附件三)。

2、密级审定。各单位保密委员会要对清理登记表及涉密的内容、种类、事项和密级进行审定,经审核无误的,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合规性审核。

3、密级标注。根据审定的涉密内容、种类、事项,对涉密的地质资料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定密日期。

4、入库统计。将清理登记表内容统一录入数据库,进行汇总、统计、分析。

5、成果上报。将密级清单和清理工作总结、数据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保密局。

三、组织分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和厅直属地勘单位(省地质调查院、省地质环境总站)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进行合规性审查,向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报送密级清单和工作总结报告。

省地质勘查局负责组织已属地化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密级审定、合规性审核工作;负责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保密局报送密级清单(软件自动生成)和清理工作总结报告。

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承担馆藏地质资料清理登记、确定和标注密级及全省清理登记数据的入库、汇总、分析,编写全省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总结报告等。

未属地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按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的清理,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保密局报送密级清单(软件自动生成)和清理工作总结报告。

已经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的地质资料,由省地质资料档察馆负责清理,填写登记表、密级审定,经合格性审核后,地质勘查单位依据密级清单标注密级。

四、时间安排

全省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时间从20075月起,到20084月底完成。

20076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门培训。

20079月底前,完成清理登记表填写工作。

200710月底前,完成密级审定,各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保密局报送密级清单和清理工作总结报告。

200711月底前,完成省地质资料档案馆馆藏地质资料密级合规性审核,向国土资源和国家保密局报送全省地质资料密级清单。

20082月底前,完成密级标注和建库工作。

20084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报送清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各单位要领导重视,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2、成立保密机构。各单位要成立保密委员会,组建工作班子,按统一要求开展清理工作。保密委员会成员应由单位领导、总工、地质资料管理人员组成。  

 3、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清理工作既涉及业务工作,又涉及保密工作,各单位要在保密委员会下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工作班子以地质资料管理人员为基础,适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涉密清理工作的完成。

六、关于新汇交地质资料涉密和电子文档问题

1、自发文之日起,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都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填写《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

2、为贯彻国土资源部《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今后我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要在浙土资发〔200598号文件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文件部分要转换成PDF格式文件,一并汇交。

2)文件部分的目录由编辑软件自动生成。

3)按国土资发〔2006210号文附件填写地质资料电子文件登记表。

4)审批类文件若为扫描件,就把扫描文件插入WORD文件中排版。

5)增加多媒体类文件。

6)数据库类应包括应用系统软件。

3、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在接收、验收新汇交的地质资料时,要对《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和报告涉密的内容、种类、事项进行审查,经保密委员会审定后,标注地质资料密级和期限,及时维护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

审定后的登记表要发送汇交单位,汇交单位按要求标注地质资料密级和期限。

附件一: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14号)

附件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家保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54号)

附件三:地质资料清理登记表(略)

附件四: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略)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开展

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保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清理工作。同时,就新汇交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起汇交的地质资料,汇交人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填报《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对汇交人提交的《登记表》进行保密审核,并根据附件4所列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和期限。

三、对于不在附件4范围内,但在有国际领土争议的地区开展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应根据国家批准立项时确定的国家秘密密级定密;如果批准立项时没有明确国家秘密密级的,则按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进行定密。如有其他难以确定密级的地质资料,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密级。

四、地质资料要按件进行密级标注。对既有涉密又有非涉密的单件资料组成的整套地质资料,其中非涉密的单件资料按公开资料提供利用,而涉密的单件则按保密规定进行标密、保管和提供利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应为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安排必要的人员和资金;各省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开展涉密资料清理的同时,对馆藏破损地质资料进行摸底登记,为今后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准备。

附件:

1、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

2XX地质资料馆馆藏地质资料清理登记表(略)

3、汇交地质资料涉密情况登记表(略)

4、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此件涉密,单独印发)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对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保管的成果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准确定密,并正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同时,做好非国家秘密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依据和范围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土资发〔2003147号)、《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核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厅核〔1989283号)、《海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海密字〔1996〕第450号)、《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环发〔2004187号)等有关规定,对现有馆藏资料中,涉及国土资源、测绘、海洋、核工业、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的成果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清理。馆藏非地质资料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三、清理原则

无论原馆藏地质资料是否标注密级,凡在附件4所列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均按附件4所列的密级和期限进行重新标注。对于不在附件4所列范围内,但在有国际领土争议的地区开展地质工作取得的地质资料,应根据国家批准立项时确定的国家秘密密级定密;如果批准立项时没有明确国家秘密密级的,则按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进行定密。如有其他难以确定密级的地质资料,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密级。

四、工作内容

(一)按现行保密规定对馆藏所有成果地质资料逐档逐件进行登记,并建立按件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地质资料管理数据库。

(二)对清理出的涉密资料按单种或相对独立的单件地质资料(如单张的附图、单独成册的审批文件或图册等)提出密级确定意见,并对其密级进行重新标注。

(三)编写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组织分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馆藏机构负责承担具体清理工作。具体清理工作分工如下:

(一)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负责本单位所保管的地质资料清理。

(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馆藏机构负责本馆保管的地质资料清理。

(三)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转送资料以外的地质资料清理。

(四)不同省级馆共同保管的地质资料,原则上由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跨(自治区、直辖市)界地质资料的清理由相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

(五)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开发地质资料清理登记软件。

  六、工作程序

 (一)馆藏机构资料清理工作组对本馆保管的地质资料逐件进行填表登记、清理,并向本馆藏机构提出地质资料密级确定意见和清单。

(二)馆藏机构对资料清理工作组提交的地质资料密级确定意见和清单进行逐项审查。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的保密委员会和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对馆藏机构提交的地质资料密级确定意见和清单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将密级审核清单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

(四)馆藏机构工作组根据行政部门组织审校批准的密级,对每件地质资料重新标注密级并录入数据库。

(五)馆藏机构工作组编写的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总结报告经本单位初审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部门的保密委员会和保密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

七、时间安排

(一)2007315日前完成清理登记软件开发。

(二)20074月底前完成培训。

(二)200710月底前完成填表登记工作。

(三)200712月底前完成密级确定工作,并将批准的密级清单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

(四)20082月前完成地质资料密级标注和建立馆藏机构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工作。

 (五)20084月底前将地质资料清理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

 

 

附件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家保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

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7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保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梅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等有关单位:

为做好涉密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和国家保密局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全国涉密地质资料清理 工作若干意见

一、清理范围

所有馆藏成果地质资料,包括按规定无须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而由地勘单位保管的地质资料,均属此次清理范围。

二、地质图件涉密确定

下列种类图件,其地质要素不属《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附件4所列保密范围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一)各种比例尺的各类柱状图、剖面图、矿层(煤层)对比图、地层对比图。

(二)没有自然地理要素和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位置、大小、形状和属性,只有地质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

(三)非军事禁区多张连幅的、比例尺大于15千(含15千)而覆盖范围不超过6平方公里的、或图中所有自然地理要素和非保密的地表人工设施点位坐标精度低于±100米的各类地质图。

(四)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有坐标线(经纬线)但无数字标注的图和报告正文中的各种插图。

三、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

(一)一套(含“种”,下同)资料由多件组成且每件都涉密的,按件标注密级、定密日期和保密期限。资料外包装袋(盒)上应标注“全部涉及国家秘密”。

(二)一套资料由多件组成,但只有部分单件涉密的,涉密部分要按件标注密级、定密日期和保密期限。资料外包装袋(盒)上应标注“部分涉及国家秘密”。

(三)如果单件资料同时涉及不同涉峦种类和事项,且密级和保密期限也不同的,则按涉及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

(四)一套资料由多件组成,且每件都不涉密的,在资料外包装袋(盒)上标注“不涉及国家秘密”。

 四、填表说明

(一)一套资料中没有附图、附表的,登记表中相应栏目可删减。

(二)一套资料每件均不涉密的,登记表中正文、附图、附表、其他等栏可不填。

(三)一套资料由多件组成且每件均涉密,或部分涉密的,按下列要求填写:

  1、一套资料中,有多张密级、涉密种类、涉密事项和比例尺都相同的附图,且一个图号下只有1张图的,登记表中的“图名”栏可不填写,“图号”栏可只填写各张图的图号;如果一个图号含有多张图的,则“图号”栏应同时填写图号和图顺序号。

例如,一套有20幅附图的资料,其中,附图二11万地质图、附图五11万地质矿产图、附图六11万矿产图,且附图六由4幅图组成,登记表中的“图名”栏不填,“图号”栏同时填写“附图2561)、62)、63)、64)”,“比例尺”栏填“11万”……。

2、一套部分涉密的资料中不涉密的附图、附表、附件等,每件都要填写名称或图名、图号、比例尺。

3、单件涉及多个秘密种类、事项和密级时,每个涉密种类、事项和密级都应填写。

4、“涉密事项’可填写涉密事项代号代替涉密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密事项代号由抄密种类号后接序号构成。如,“铀矿地质普查、勘探找矿新方法”这一涉密事项,可用“(三)2”代替。

5、“涉密种类”是指国土资源、测绘、海洋、核工业、环保5类,可填写此简称。

(四)有关栏目说明

1、“序号”指资料馆在本次清理工作中对资料编排的顺序号。

2、“馆藏机构编号”指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对保管资料所编的档案编号,又称“资料档号”或“资料编号”。

3、“汇交人名称”是指履行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的单位名称,不是汇交资料的承办人。

4、“其他”栏是指《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规定的审批类、数据库和软件类、多媒体类等,填写时,用具体类别取代。

5、“馆藏机构保密委员会意见”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保密委员会的意见。

6、“行政部门保密审核意见”中“行政部门”是指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基层地勘单位对资料密级审查的意见填写在“馆藏机构保密委员会意见”栏,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填写在“行政部门保密审核意见”栏。

五、软件开发与培训

(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固体矿产地质资料清理汇交登记管理系统开发,并承办有关培训工作。为适应填写各种复杂的情况,为便于计算和管理,软件编制的登记表样式可作调整。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油气地质资料清理汇交登记管理系统开发,并承办油气资料清理有关培训工作。

(三)新开发的软件除应有将现有资料管理数据库中的数据转入新系统、资料清理、编辑、打印、查询、文件管理等功能外,还应支持资料汇交管理功能。

(四)每套软件可收取2000元使用费,作为软件开发成本补助。

六、多家保管同一种资料的清理

同一种资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多家保管的,由馆藏机构负责清理,经省级行政部门保密审定后,发送其他资料保管单位,供其标注密级。已转交国土资源部的,还应发送全国地质资料馆。

七、组织与审查验收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未属地化管理的煤炭、冶金、核工业、化工、建材、武警黄金指挥部等国有地勘总局(局、集团公司、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下属单位开展涉密清理工作,负责资料密级审定和汇总,并将清理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

(二)已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勘单位,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地勘单位的资料密级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和汇总,并形成清理总结报告后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保密行政部门。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审定。

(三)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组织下属单位及全国地质资料馆开展涉密清理工作,负责下属单位资料密级审定和汇总,并将清理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负责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清理、汇总、分析、总结等具体工作。

(五)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对全国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全国地质资料涉密清理工作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