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温土公〔2007〕第164号
温州市本级(2006)年度(整理)第23批次用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2006年12月31日以浙土字B(2006)-0482号批准,同意征收龙湾区灵昆镇上岩头村土地16.9956亩,其中水田16.9956亩。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温政发(2005)63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1.6000万元/亩 计:27.1930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2.4000万元/亩 计:40.7894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计算。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0.0700万元/亩 计:1.1897万元
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0.1600万元/亩 计:2.7193万元
六、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71.8914万元。
人民币(大写:柒拾壹万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整)。
七、核给上岩头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指标2.0395亩,其中二产用地1.4277亩,三产用地0.6118亩。
八、给予就地“农转非”28名。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24名。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7年5月18日前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单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湾分局 地址:机场大道章光101大楼对面 联系人:何荣强 联系电话:86555922)。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