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07〕127号
杭州、温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安全监管局 省发改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四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尾矿库事故隐患,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规定,尾矿库安全度分为四级,即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通过专项整治,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使其达到正常库要求;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有效监控其运行状况;切实提高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尾矿库运行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二、组织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地区工作职责
(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孙志丹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省安全监管局董国庆副局长、省发改委王东祥副巡视员、省国土资源厅潘圣明副厅长、省环保局章晨副局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市、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查有关地方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对隐患尾矿库责令限期治理、停运整改或提请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有关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督促整改,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部署排查和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下半年)。各有关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7月底前完成)。全面开展尾矿库摸底调查和隐患自查工作,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9月底前完成)。提出重大隐患整治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11月底前完成)。检查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前完成)。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有关地方和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隐患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对安全或环保隐患严重的尾矿库以及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有关市、县(市、区)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上半年)。各有关市、县(市、区)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集中整治。完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请以市为单位将整治工作情况于2009年6月底前报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四、工作重点
(一)核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危险的情况。
7、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8、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9、检查企业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活动的情况等。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1、对于非法生产运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坚决依法依规取缔。
2、对不具备安全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有序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取得成效。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有关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停运整顿,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所属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有关地方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五)严格情况报告制度。整治期间,有关市要按季度向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请有关市于2007年7月30日前将本地区组织协调机构名单和工作方案书面报省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