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土调查办〔2007〕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要求,省厅及时编制了《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已通过评审,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于7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联系人:徐志红 电话:0571-88877865)
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代章)
二○○七年七月五日
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二○○七年七月
目 录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意义
] (一)是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双保”的基础
(二)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依据
(三)是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二、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调查目标
(二)主要任务
1、农村土地调整
2、基本农田调整
3、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4、城镇土地调整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农村土地调查
1、技术路线
2、技术方法
(二)城镇土地调查
1、技术路线
2、技术方法
四、步骤与要求
(一)农村土地调查
1、准备工作
2、外业调查
3、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4、数据汇总
5、数据汇交
(二)城镇土地调查
1、准备工作
2、权属调查
3、地类调查
4、地籍测量
5、地籍调查数据库
6、数据汇交
五、调查成果
(一)农村土地调查
1、县级调查结果
2、市级调查成果
(二)城镇土地调查
1、数据成果
2、图件成果
3、数据库及信息系统
4、文字报告
六、时间安排
(一)农村土地调查
(二)城镇土地调查
七、保障措施
附表一 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进度安排表
附表二 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任务分类表
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15号)要求,为保证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意义
(一)是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双保”的基础
省政府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高度重视,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有准确翔实的土地基础数据作为支撑。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清我省城乡土地资源和利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城乡土地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优化利用,从土地总量和土地利用结构上进行优化和合理布局,达到对每一块土地进行资源的集约、最优、合理利用的目的,切实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经济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二)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依据
针对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不足等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好“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也迫切需要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清我省建设用地总量、分布和利用结构,及时掌握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和城乡存量建设用地的数量及分布,调整土地供应总量和用途,为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提供基础。同时,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清我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分布状况,为对基本农田进行严格管制提供翔实的资料,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政府责任制提供依据。
(三)是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省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仍以传统的技术手段为主,信息化程度不高,图件更新不及时,调查内容和指标不全面等,造成土地资源日常管理决策难、规划难,执行难,造成土地产权管理不够精细、土地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土地权属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影响了政府的科学决策、影响了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查清城镇、独立工矿和农村居民点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和面积,明晰土地权益归属,是建立现代土地产权管理制度,严格土地资产管理,有效保障土地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调查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采用航空航天遥感、现代数字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对全省范围内每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测绘,查清我省耕地等各类农用地、城乡各类建设用地以及来利用土地的权属、面积、分布和利用等状况;完成全省城镇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地籍测量,下同),查清区域内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查清全省基本农田数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并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查清耕地后备资源的面积、分布和利用状况;建立互联共享的省、市、县三级管理到地块的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土地变化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1、农村土地调查
(1)转换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本次调查先采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但对独立工矿用地、菜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等要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的要求进行细化调查。待成果汇总上报和2009年进行农村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更新时,由农村土地调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整体地类转换,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转换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2)补充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在土地更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从当地实际出发,利用最新航空遥感影像,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对土地利用和权属等变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补充调查,保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现势性。
(3)调整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海陆分界线以及田坎系数和坡耕地面积等。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海陆分界线,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更新调查时下发的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制作本行政区域的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调整本行政、区域矢量界线和控制面积,做好省际接边,核对市、县际接边以及海陆分界线和海岛调查等内容。田坎系数测算和耕地坡度分级计算研究由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二调办”)直接组织开展。
(4)完善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对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遥感影像数据及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更新和完善,建立一套通用一致,高效便捷、稳定可靠的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5)更新农村土地调查统一时点成果。农村土地调查完成后,要继续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保持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各市、县(市、区)统一按要求更新、汇总2009年10月31日时点的农村土地调查各项成果,逐级上报汇总。
2、基本农田调查
各地依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图层,统计汇总辖区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追册。具体调查方法另行布置。
3、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按照耕地后务资源界定标准,利用已建的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等成果,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层,完成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结合农村土地调查一并进行。
4、城镇土地调查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采用现代数字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完成全省城镇、独立工矿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 500数字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区域内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建立土地变化信息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动态更新机制。
(1)开展城镇数字地籍调查
利用数字测绘技术,完成全省城镇、独立工矿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调查(包括权属核查和地籍测量,下同),查清区域内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制度。
(2)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应用GIS技术,按照国家和我省地籍数据库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包括土地权属、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地形等信息的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开展大比例尺农村土地调查的地区,可考虑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地籍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应用3S (G1S、GPS,RS)集成技术,完成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建立数据更新、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土地登记、查询、统计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3)工业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专项调查统计
在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汇总各级存量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等数据信息,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形成各级行政辖区的地籍调查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农村土地调查
1、技术路线
将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矢量数据,套合新近航空正射影像,输出外业工作底图;实地对土地利用的类型,权属等变化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将变化内容标绘在外业工作底图上,必要时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确保每一变化地块的地类、权属等记录完整、准确;以外业调绘成果为基础,通过县级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对每一变化图斑的形状、范围、位置进行数据更新、汇总和统计,取得图、数与实地相一致的农村土地调查成果。
2、技术方法
(1)充分利用土地更新调查以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
农村土地调查要以土地更新调查以来形成的土地更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等土地利用现状成果为基础,开展数据更新、补充调查和修改完善,全面查清土地更新调查以来土地利用现状的变化情况。
(2)采用现势性强的航摄数字正射影像作为基础图件
开展1: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区,原则上要求采用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的基础图件,我省2004年11月新摄的北纬28。以南1.4万平方公里地区以及浙西山区,可利用原影像资料。1:1万航空正射影像图由省统一提供。天台县、玉环县、临海市、桐乡市、海盐县等5个开展1:2000农村土地调查的县(市),省里统一组织航飞,像控、空三加密、正射影像图制作等工作,由各县(市)按有关标准自行组织。
(3)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分类进行外业核实调查
各地要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核查耕地和建设用地。省二调办结合基础图件提供和土地更新调查完成情况,要求杭州市萧山区等20个县(市、区)(见附表二)进行全面核查,其他县(市、区)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一般核查。
(二)城镇土地调查
1、技术路线
应用现代信息、测绘等技术,以反映现状且成果符合要求的大比例尺地形测量成果作为调查底图,进行土地权属调(核)查和地类调查,进行地籍测量,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电子数据成果建设,获取调查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用途、位置、界线、数量、质量等基本信息。
2、技术方法
(1)基于数字测绘技术
在城镇土地调查中,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RTK、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空间数据采集手段,基于数字测绘技术,进行外业数字地面测量和内业数据采集,高精度地确定宗地位置、界址、面积、权属等有关信息。
(2)基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实现对城镇土地调查数据的采集、编辑和管理,建立符合要求的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城镇权属、地类、地形和区域信息的管理。
(3)基于数据库管理技术
本次调查将采用空间数据库和大型关系数据库技术,存储各类成果数据,实现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及其它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采用多时序空间数据技术,实现历史数据的回溯管理;采用网络多用户管理技术,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多用户操作。
四、步骤与要求
(一)农村土地调查
1、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农村土地调查原则上由各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机构组织已有专业队伍完成。依靠已有队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协助完成。对参与农村土地调查的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
(2)因地制宜制定调查方案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本方案,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农村土地调查方案,并上报省二调办备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技术方法、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时间安排、质量控制及预期成果等内容。
(3)资料准备
①航摄正射影像资料提供
农村土地调查需要的1:1万航空数字正射影像数据,由省二调办统一组织订购,提供给各地使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持单位介绍信和《测绘资料索取函》,并经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确认后,到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办理供图手续。宁波、台州、温州、丽水等市35个县(市、区)1:1万航空数字正射影像,目前已可提供;其余县(市、区)1:1万航空数字正射影像,计划在2008年3月30日前提供。1:2000农村土地调查地区使用的新摄1:8000比例尺的航摄影像数据,计划在2007年12月前提供。
②外业工作底图制作
将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矢量数据,套合现势性强的航空数字正射影像,采用符合专业要求的介质材料,从县级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信息系统中输出线划影像套合图,作为农村土地调查的外业工作底图。
③收集相关资料
土地利用方面资料。包括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开发、复垦、整理、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方面的图件、数据及有关文字报告资料。
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调整资料。包括民政部门近年的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行政村规模调整等资料;政府或法院最新裁定、调整、处理争议权属界线等土地权属界线的图件、说明及有关文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资料。
海域方面的资料。包括海域行政勘界、沿海海岸线、零米等深线,河口线以及海岛、围海造地、修建港口、筑坝等方面的图件、数据及文字报告。
2、外业调查
(1)土地分类。农村土地调查采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土地分类,而2007-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土地分类仍采用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综合考虑两套分类之间转换难度及工作量,确保成果数据的一致性,在农村土地调查的外业核查、内业数据更新过程中,土地分类暂按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在内业难以直接转换的独立工矿用地、菜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在外业调查时按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土地分类进行备注。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时,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土地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由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转换为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土地分类。
(2)地类调绘。对照影像与土地利用线划(注记),将发生变化的内容标绘在外业调查底图上,并填写地类变更记录表。对影像上没有、又达到上图标准的地物,进行实地补测。
(3)境界、权属界调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结合,对土地更新调查取得的权属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对存在的差错应及时更正,对权属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更新。依据民政部门行政区划调整文件,更新行政区域界线。
(4)独立工矿用地等细化调查。对独立工矿用地中的采矿(如露天煤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等区域,应在原图斑地类代码边加注“(204)”,以便地类转换时作采矿用地调查;除此以外的独立工矿用地,按区域位置,分别认定为城市、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原图斑地类代码边加注“(201)”或“(202)”或“(203)”。对菜地进行全面核实,按耕作条件和邻近地类情况,认定为水田或旱地,在原地类代码边加注“(011)”或“(013)”。对其他未利用土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分类标准重新认定,在原地类代码边加注新地类代码。
(5)海岛调查。沿海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国家统一提供的海岛调查资料,对海岛的分布、名称、面积以及海岛土地利用地类、权属等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单胜汇总海岛土地调查成果。
3、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在已建垦造耕地项目储备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将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上图,并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建立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数据层。
4、数据汇总
(1)县级数据更新、汇总。在依据工作底图,并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矢量数据更新的基础上,开展县级数据的汇总和统计,输出图斑面积计算表(台账)、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土地面积汇总表、飞入地面积汇总表、土地利用现状面积按权属性质汇总表,坡耕地面积汇总表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线划影像套合图等。以岛为单位,分地类单独进行海岛面积统计汇总。完善1:5万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从技术、工作和数据对比分析等方面编写《x x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农村土地调查部分)》。
(2)市级数据汇总。对所辖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检查县际接边,完善市级接边,建立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完善市级1:25万,1:1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写《XX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农村土地调查部分)》。
(3)省级数据汇总。对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检查市、县际接边,建立省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全省1:50万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写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农村土地调查部分)。
开展田坎系数测算研究,按耕地分布、地貌类型、利用方式等特征,划分全省耕地样区,样区内按不同坡度级和坡地、梯田类型、选择样方、测算田坎系数,以此评估土地更新调查田坎系数测算结果。
开展耕地坡度分级计算研究,并利用1:1万或1:5万吨DEM(数字高程模型),根据研究的计算模型,计算坡度级别,生成坡度级图。根据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相应坡度级图,生成坡耕地数据图层,并计算坡耕地面积。
5、数据汇交
符合要求的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按县、市逐级汇交。各县(市、区)二调办按照有关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后,汇交到市二调办。各市对县级成果资料进行汇总后,汇交到省二调办。具体汇交成果如下:
(1)县级汇交成果:
①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元数据库;
②1:5万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数据;
③经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④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及其表册;
⑤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表册;
⑥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农村土地调查部分)。
(2)市级汇交成果
①市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②市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数据;
③市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表册;
④市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农村土地调查部分)。
(二)城镇土地调查
1、准备工作
(1)组织准备
数字地籍调查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权属调查原则上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的,国土资源部门应选派精通技术、业务的专业人员直接参与整个权属调查过程。
(2)技术准备
①制定技术方案
各县(市、区)应根据数字地籍调查相关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数字地籍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设计书,工作方案和技术设计书经省厅评审通过后才可实施。
②开展技术培训
开展人员培训,要对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全体调查人员熟悉技术路线,明确调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
(3)资料准备
包括落实工作底图,印制权属调(核)查表、地类调查表,并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2、权属调查
①街道、街坊划分。
街道一般按照行政界线划定,街坊依照街、路、河流等自然分界划定,街道(镇、乡)、街坊(村)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调整编号,并以调查工作底图为基础,编制街道、街坊示意图。
②地籍号编制
地籍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原则上按县(区)、街道(镇、乡),街坊(村、场)和宗地四级编号。
③土地登记资料清理
按照统一划分的街道、街坊,对调查区范围内已经登记的宗地资料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将宗地绘制在工作底图上,注明地籍号、界址点号、宗地边长及相关文字数据说明,并将土地登记情况填入权属调(核)查表。
④权属调查
对已经登记的宗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利用状况等进行实地核查,将实地核查结果记录在权属调(核)查表上。界址点位调整的,应用红漆、木桩或钢钉等设置界标;新申请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日常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未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的宗地,进行相应地类和地形要素调查。
⑤调查结果审核
权属调(核)查结束后,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在权属调(核)查表的意见栏填写审核处理意见。
⑥调查资料的整理
全部调查资料统一整理、归档,需要提交界址点测量的,及时移交。
3、地类调查
(1)土地分类
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按《全国土地分类》进行地类确认和划分。
(2) 基本要求
①地类调查以街坊为调查单位,以地类块为基本调查单元。
②地类调查在调查区域内全覆盖,不重不漏。
(3)调查方法
①按《全国土地分类》的土地利用分类进行地类块调绘。
②凡被境界、权属界、地类边界分割形成并以单一地类指称的封闭地块,其图面表示称为地类块。相邻地类块的公共边称作地类界。地类界与境界、权属界、线状地物共线时以线状地物、境界或权属界的调查图示表示。
③通常情况下,宗地可视作一个地类块,并按土地登记用途进行地类调查,对于多种地类并存的大型宗地,可进一步划分地类块。
④地类调查可结合数字地形测量或地形调绘同步进行,并经过内业编辑处理完成。
4、地籍测量
城镇数字地籍测量采用全解析法实施,地籍图一般按1:500比例尺,且需分别按街道、街坊或基本分幅输出,基本分幅宜沿用原地形,地籍分幅。
5、地籍调查数据库
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是指在地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调查成果数据库,是数字地籍调查的最终成果,也是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库。数据库内容、数据的分层与编码、库体结构、拓扑、逻辑关系等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6、数据汇交
符合要求的城镇土地调查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后,汇交到省二调办。汇交成果如下:
(1)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含地形、地籍、地类区域等要素)和元数据库;
(2)城镇土地调查各类统计表格;
(3)城镇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分析报告及检查验收报告。
汇交成果具体内容及要求见第五章第二节城镇土地调查成果。
五、调查成果
通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将全面获取覆盖我省的土地利用观状、土地权属和登记发证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数据库成果以及相关文字材料报告。
(一)农村土地调查
1、县级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①标准分幅外业调查图件及相应的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②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2)数据库成果
①土地地类数据;
②土地权属数据;
③航空影像数据;
④耕地后备资源数据等。
(3)图件与汇总表格成果
①各种汇总表格;
②《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简称“接合图表”);
③县、乡(镇)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④其他专题图。
(4)调查报告成果
①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农村土地调查部分);
②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农村土地调查部分)。
2、市级调查成果
(1)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
①县级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
②其他数据库。
(2)图件与汇总表格成果
①各种汇总表格;
②《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简称“接合图表”);
③市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④其他专题图。
(3)调查报告成果
第二次土地调查报告(农村土地调查部分)。
(二)城镇土地调查
1、数据成果
(1)地籍控制测量原始记录、控制网图、控制点点之记、平差计算资料以及成果表(包括图根控制点),地籍界址点测量手簿记录、成果表;
(2)街道街坊示意图、权属调(核)图、宗地权属调(核) 查表、宗地界址表、地类调查记载表等;
(3)宗地面积成果表、街道街坊地类面积统计表、调查区地类面积汇总表。
2、图件成果
包括:分幅地形图、地籍图、地类图,地籍图分幅接合图,地藉索引图的宗地图等。
3、数据库及信息系统
(1)县级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含地形、地藉、地类、区域等要素);
(2)县级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4、文字报告
(1)工作报告:地籍调查工作方案(含权属调(核)查政策处理意见),地藉调查工作报告;
(2)技术报告:包括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方案),地籍调查技术报告;
(3)分析报告:各市县城镇土地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对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各类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变化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评判土地利用的集约节约程度,预测变化趋势,为土地开发潜力挖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出建议。
(4)检查验收报告:包括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成果检验报告,地籍调查成果预检和验收报告等,
六、时间安排
2007年1月起,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2007年1月至6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
(一)农村土地调查
1、2007年7月1日起,结合2007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并完成建德市等35个县(市、区)农村土地调查任务,汇交各项调查成果(见附表一)。
2、结合2008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开展并完成杭州市西湖区等55个县(市、区)农村土地调查任务,汇交各项调查成果(见附表一)。
3、2009年6月,完成市级汇总。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统一时点更新。
(二)城镇土地调查
1、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县城以上1:500数字地籍调查,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地籍变更的快速更新机制。
2、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包括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用地的统计分析。
3、2009年12月底,完成全省城镇、独立工矿和主要农村居民点内1:500数字地籍调查。
七、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1)成立领导小组
由于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涵盖所有行业用地,涉及部门多,需要配套出台相关政策,协调工作量大。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已成立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为副组长的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地要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尽快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各地二次调查的组织和领导, 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健全机构
鉴于土地调查登记的政策性、业务性、技术性强以及土地变更调查登记长期性的特点,要求各地要加强上地调查登记机构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土地调查登记机构,配备与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切实做好本次土地调查以及今后日常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工作。
2、技术保障
第二次土地调查坚持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分类体系开展调查,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城镇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浙江省城镇地籍测量电子数据成果及数据库建设技术规定等标准,完善城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范,构建我省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范体系。
3、制度保障
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农村土地调查实行县级自查、市级全面检查、省级抽查备案制度。省二调办将根据数据影像一致性以及数据变化情况,对部分县(市、区)的调查成果进行实地抽查。对在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在作业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省、市和县分级负责成果的检查。县级地籍调查成果自检合格并经有资质的质检单位质检后,上报省厅组织预检验收。
4、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各地要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将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预算不足的地方,可根据省财政和省厅联合下发的第二次土地调查资金筹措办法筹措资金,在调查经费上给予保证,以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对开展城镇土地调查的财政困难县、试点县,省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