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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林资〔2006〕74号)
发布日期:2007-08-17 10:15:48 浏览次数: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

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浙林资〔200674

 

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经省政府同意,特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是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林地资源是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中的林地,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尤其是各级林业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必须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20号文件精神上来,以积极的姿态认真贯彻落实.二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要振奋精神,积极参与,搞好服务,为政府当好参谋。三要坚持严格依法行政。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切实防上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以及违法审批等问题的发生,确保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依法进行。

二、摸清家底,科学编制规划

科学编制规划,是保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省政府2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特别是有低丘缓坡资源的县(市、区),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林地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科学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积极参与编制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规划,编制利用林地开垦耕地的林地占补平衡规划。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法律赋予林业部门的职责。各地要按照省林业厅以浙林资〔200634号文印发的《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规范》的要求,抓紧开展编制工作。

林地占补平衡规划,是确保生态安全,保证森林资源总量不减,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林业部门要根据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中开发耕地规划占用林地的数量,编制林地占补平衡规划,落实易地造林,实现林地占补平衡。

三、明确政策,规范开发利用

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政策性很强,各地情况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中,各地应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

(一)关于林地的认定。

在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中,对既确认为林地,又确认为耕地的,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过林权证的,按林地认定;没有发过林权证的,按利用现状认定地类。

(二)关于适宜开发为耕地的林地范围。

在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中,凡按照宜农则农的原则,对土层厚、有水源,适宜开发为耕地的林地,并已规划为耕地开发的,均属适宜开发为耕地的林地范围。但是: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省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有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除外。

(三)关于规划中利用林地开发耕地的审核。

综合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规划是一项综合性规划,包括开发耕地规划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划的编制直接关系林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凡开发耕地规划涉及林地的,在报批之前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开发范围,认真核实规划开发所涉及的林地面积和地类。

(四)关于林木采伐管理。

凡实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项目需要采伐林木的,由林木所有者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采伐指标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五)关于补造费用管理。

根据省政府20号文件关于“要落实易地造林”的精神,凡开发耕地占用林地的,必须将用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补造费用纳入投资概算。缴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执行。由补充耕地的单位,在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视林地植被现状,按标准下限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补造费用使用管理,按省财政,林业两部门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比例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规划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退还预收费用。

为保证我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0%以上,补造费用主要用于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造林和退耕还林,营造沿海防护林、农田林网,城镇和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绿化,改造低产林提高林分质量。

 

00六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