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所属各县(市、区)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2005—2020年)修编
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意见
浙土资厅函〔2007〕3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编制乐清市等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温政〔2006〕70号)和《关于要求编制鹿城区等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温政〔2006〕103号)已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我厅办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2号)的要求,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市所属各县(市、区)上报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以下简称《成果》)进行了审查,认为提交的《成果》基本符合国办发〔2005〕32号和国土资发〔2005〕182号文件的要求,原则同意通过审查,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精神,同意你市所属各县(市、区)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
为确保规划修编工作质量,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议你市所属各县(市、区)按修改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修改意见见附件)。
请你市所属各县(市、 区)在按意见修改完善前期《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1号)要求,认真做好规划大纲编制工作,并及时上报。
附件: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修改意见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
修 改 意 见
乐清市修改意见:
(—)充分依据“十一五”规划,进—步分析土地供需形势,科学、合理预测近、远期人口、城市化水平及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各项指标;在上级规划尚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之前;规划大纲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建设用地预测的方法过于单一,缺乏科学性,不能仅仅把各部门的用地需求简单相加,应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重新进行预测。
(三)提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行性规划对策及乐清市相关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措施建议。
(四)补充增加“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整改措施。
(五)相关专题研究的数据、 图表、文字应与前期研究报告的数据、图表、文字前后一致,请仔细检查核对。
瑞安市修改意见:
(一)充分依据“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分析土地供需形势,科学、合理预测近、远期人口、城市化水平及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各项指标;在上级规划尚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之前,规划大纲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补充增加中心村建设的具体内容,并对“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缩小相挂钩”这一原则在专题《瑞安市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研究》作进一步深化研究。
(三)补充增加“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整改措施。
(四)相关专题研究的数据、 图表、文字应与前期研究报告的数据、图表、文字前后一致,请仔细检查核对。
(五)GDP预测中GM(1,1)预测数据与一元二次方程趋势预测,线性回归预测数据差距太大;工业总产值预测结果中GM(1,1)预测与其他两种方法预测数据也相差太大,不具备可比性,应重新预测。
文成县修改意见:
(一)充分依据“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分析土地供需形势,科学、合理预测近、远期人口,城市化水平及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各项指标;在上级规划尚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之前,规划大纲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城镇化水平增长过快,不符合城镇发展规律,建议进一步研究城镇化发展趋势,合理预测城市化水平。
(三)在摸清基期年农村人均用地面积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GBJ50188-93)的有关规定,对农居点用地作进一步合理预测。
(四)探索两栖人口在城乡两处用地的问题,提出解决城乡建设用地双扩张的有效措施,以逐步实现“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用地缩小相挂钩”的目标。
(五)科学分析和预测城乡发展用地需求,并对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和工业用地等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做好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工作。
(六)针对“四查清、四对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泰顺县修改意见:
(—)充分依据“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分析土地供需形势,科学、合理预测近、远期人口、城市化水平及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各项指标;在上级规划尚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之前,规划大纲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应进一步加强,并对上轮规划指标及执行情况仔细核实,确保数据前后保持一致。
(三)建设用地需求量几种预测方法的预测结果相差较大,应有所取舍,并提出最终方案确定的理由。
(四)应科学合理的预测近、远期城市化水平和城镇及农村用地需求,并根据泰顺县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的城镇和农村人口。
苍南县修改意见:
(一)充分依据“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分析土地供需形势,科学、合理预测近.远期人口。城市化水平及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各项指标;在上级规划尚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之前,规划大纲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按照浙土资办〔2005〕34号文件规划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进一步核实耕地保有量,确定保护面积。
(三)深入研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对规划期内农村居民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应按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鹿城区修改意见:
(一)充分依据“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分析土地供需形势,科学、合理预测近、远期人口、城市化水平及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各项指标;在上级规划尚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之前、规划大纲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现行三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加强与温州市及其它两个主城区之间土地利用的协调,进一步明确耕地补充潜力和确需易地补充耕地的具体数量,确保规划期内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的用地需求。
(三)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适当缩减建设用地总规模,对鹿城区以发展第三产业为主及轻工业中心的土地集约利用模式做进一步深入研究。
龙湾区修改意见:
(一)充分依据“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分析土地供需形势,科学、合理预测近、远期人口、城市化水平及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各项指标;在上级规划尚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之前,规划大纲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龙湾区是温州市重点发展地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为更深入掌握龙湾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潜力,应对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构成、分布情况作进一步补充说明,并从产业结构、经济增长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具体目标。
(三)加强与温州市及其它两个主城区之间土地利用的协调,同时确保规划期内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四)科学预测建设用地需求,适当缩减建设用地总规模;3333公顷的综合性滨海工业园区用地应按有关规定计入城镇用地面积。
瓯海区修改意见:
(一)充分依据“十—五”规划,进一步分析土地供需形势,科学、合理预测近、远期人口。城市化水平及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各项指标;在上级规划尚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之前,规划大纲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上地集约利用水产有明显提高。
(二)根据预测,在新一轮规划期间全区将减少耕地7211.6公顷,耕地占补平衡缺口达到5738.38公顷;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161.17公顷,比规划基期年减少4638.83公顷。应按有关要求,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的减少作进—步平衡,以确保新一轮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
(三)构建低效用地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查清全区域内低效用地数量、构成及分布情况。
永嘉县修改意见:
(一)充分依据“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分析土地供需形势,科学、合理预测近、远期人口、城市化水平及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各项指标;在上级规划尚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之前,规划大纲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结果偏大,应在深化挖潜和集约利用方面进行研究,解决经济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
(三)规划的城市化水平提升过快,不符合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规律,需进一步研究。
(四)补充增加“四查清、四对照”工作的整改措施,并有关要求补充前期成果工作报告。
洞头县修改意见:
(一)充分依据“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分析土地供需形势,科学、合理预测近、远期人口,城市化水平及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各项指标;在上级规划尚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方案之前,规划大纲应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二)明确基期年的城市化率,以便更好地测算2010年和2020年的城市化率;十年中城市化率从50%提高到80%,不符合洞头县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应科学地预测规划年的城市化水平以及相应的城镇和农村人口;对农业人口和农村人口要加以区分,并提出解决两栖人口两头占地的政策措施。
(三)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中,应补充列出“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
(四)前期工作成果数据要前后一致,洞头县委托异地造地和购入的折抵指标数据前后不一致,应进一步核实。
(五)科学分析和预测洞头县城乡发展用地实际需求,确保规划期间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研究多途径,多渠道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行性和规划对策。
(六)耕地保有量计算方法必须符合《关于开展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29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34号)中的相关规定。
(七)补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预测的内容。
(八)进一步补充核实基本农田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