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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函(浙土资函〔2007〕31号)
发布日期:2007-08-17 10:16:52 浏览次数:

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浙土资函〔2007〕31号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陈国平副秘书长在第172期《专报信息》(《当前我省经济运行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上的批示,我厅对该调研报告中所反映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1、工业用地招拍挂影响工业用地供应和产业政策落实的问题。为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程序,提高可操作性,严防政策漏洞,确保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有序开展,2006年12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严格工业用地供应政策,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健全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示制度,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制度,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结果公示制度,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和引导多层标准工业厂房建设,较全面地建立起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操作程序和保障措施。在整个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安排上,始终围绕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强化和健全土地供应宏观调控手段,推进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引导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两条主线设计。在具体工业用地计划编制方面,围绕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切实保障对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在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制订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规定,根据发改委、经贸委等产业管理部门提出的工业项目标准,制订具体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竞买对象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限制类、禁止类产业以及区域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项目,不安排供地或加以特定的限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之后,为妥善处理工业用地政策衔接问题,我厅于2006年9月22日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2006〕143号)。经章猛进常务副省长批示同意,我厅于2006年10月17日下发了《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对妥善处理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有关遗留问题进行了规定。一是2006年9月6日前已签订项目协议的省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以及已批准立项的省重点工业项目、且已落实本年度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拆抵指标)的,其用地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二是2004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6日期间,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同时对应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已经依法批准或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受理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目前各地正陆续办理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业用地协议出让供地手续,据统计,全省今年一季度工业用地出让882.96公顷,其中协议出让779.75公顷,招拍挂出让56.36公顷,并不存在因实施招拍挂政策后工业用地停止供应的问题。

2、与现行投资审批制度的有效衔接问题。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机制改变了协议出让“先立项、后供地”的现行建设项目立项及用地审批程序,为此,浙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规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用地者后,用地者凭市、县(市、区)政府土地出让方案批准文件、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环保及工商等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估、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工作。因此,理顺和规范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对顺利开展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十分关键。具体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宗地出让方案拟定,必须由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用地需求申请情况、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环保、规划等要求,各司其职,明确宗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确定受让人后,各部门应当适当调整相关的审批程序或要求,各司其职,按照出让方案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及企业登记等管理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目前,省级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我厅已与省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衔接工作,在设置宗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和办理后期审批手续上,保证用地者能够顺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超过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我厅已经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方式,要求国土资源部与有关部委尽快协调一致,做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后续审批衔接工作。

3、关于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方式问题。由于工业用地的开发往往需要具备一定前提条件,在产业、规模、技术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对土地的面积和位置要求也不同,这样使得工业用地的招拍挂竞争性较弱,在实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只有一个竞买人参加。因此,在实施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业用地预申请情况来确定公开出让方式。如果报名人数超过3人,可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报名人数不足3人,则采用挂牌方式出让。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则挂牌成功。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可以避免因工业用地竞争性弱而产生的流拍现象。目前,各地在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时,基本上是根据用地预申请情况选择具体的出让方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日前采用了网上挂牌的方式出让工业用地。

4、关于工业用地供应批后监管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厅一直十分重视土地供应履约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努力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机制。2005年上半年,我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下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浙土资发〔2005〕41号)。2006年7月11日,我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通过在合同附件中规定动工建设时间、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闲置土地的处置和违约责任的追究等条款完善了土地出让合同,建立了出让合同履约管理机制,强化了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环节的监督检查。2006年7月-9月我厅就全省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采取了内业检查和实地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批后监管相关制度落实情况、闲置土地及其处理情况和储备地块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定期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效地监督和引导用地者依法合理用地。

二、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责任制。《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已明确要求建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制度。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表明国务院的决定已上升为法律的刚性规定。此外,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近日即将下发《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在年内对各省开展检查。因此,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同时,建议各级政府建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责任制,做到领导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保障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开展。

2、进一步细化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实施细则。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具体操作过程势必存在着有待完善的问题。为此,今年上半年我厅将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与省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外经贸、环保及工商等部门就有关审批程序的衔接和操作问题进行协商研究,争取于今年上半年内联合出台有关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实施细则。

3、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建立与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各项制度,是实现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基本保障。为此,要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的精神,各部门要联合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建设项目供后定期巡查制度。同时要提高批后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加强与批后监管相关的信息资源整合,做好批后监管系统的总体设计开发。目前,我厅正在开发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信息系统,拟于7月份在全省范围内运行该系统。

4、建立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目前,我厅正在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制度,不仅对房地产项目,而且要对工业项目以及其它项目均实行用地复核验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或附件条款,细化违约处置办法,加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管理,注重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我厅将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部门联合开展项目竣工的复核验收工作,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和空闲土地的盘活力度,并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从管理体制上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

    

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法规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