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件
温土资征收〔2007〕20号
土地征收、收回通告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五个一民生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温政办[2007]45号)和市规划局2007年5月22日划定的划龙桥西路延伸工程道路范围规划用地红线、市拆迁办划定的拆迁红线以及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温州市划龙桥西路延伸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温发改审[2007]6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拆迁范围内土地征收、收回事宜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收回范围:东起划龙桥西路吴桥路交叉口,西至104国道六虹桥路交叉口,涉及的具体门牌号码有:
吴桥路23弄1-5号,温州市长城减速机有限公司;吴桥路23弄1-2号,叶胜权(温州市鞋革设备厂);吴桥路23弄1-3号,温州市家用杂品公司;吴桥路23弄3号,温州市五星羊毛衫总厂;法派路19号,温州市工艺灯具厂;法派路19-4号,温州利好电器有限公司;法派路19弄2号,温州市紧固件厂;法派路20号,温州市中安实业总公司;法派路23号,温州表带厂;法派路40号,顺尔利鞋业;葡萄棚路1-13号,温州市电子设备二厂;吴丰路12号,鹿城区市政园林局(市政维修管理所)部分;葡工路10号,温州无线电五厂部分;法派路25号,温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部分;葡萄村工业区3号,东方大酒店(葡萄村综合楼)部分;葡萄村104国道东侧,温州市汽车设备更新回收总公司部分;法派路27、29、31、33、35号(五户民宅)。
二、需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权属及登记情况
序号 |
土地使用者 |
土地证号或其他权源 |
使用权面积(㎡) |
土地权属性质 |
土地坐落 |
1 |
叶胜权 |
1-2000-1-2988 |
660.20㎡ |
国有 |
鹿城区吴桥路23弄1-2号 |
2 |
温州市长城减速机有限公司 |
1-1998-1-188 |
721.10㎡ |
国有 |
吴桥路23弄1-6号 |
3 |
温州市长城减速机有限公司 |
1-2002-1-32796 |
2247.36㎡ |
国有 |
吴桥路23弄1-5号 |
4 |
温州市五星羊毛衫总厂 |
1-2003-1-7993 |
5476.60㎡ |
国有 |
鹿城区吴桥路23弄3号 |
5 |
温州市家用杂品公司 |
温土建字(92)第126号 |
1.968亩 |
国有 |
吴桥路23弄1-3号 |
6 |
温州市地方建筑冶铸材料供应站 |
温土建字(92)第126号 |
国有 |
高新路22号 |
|
7 |
温州市中安实业总公司 |
温土建(1994)19号 |
2.7211亩 |
国有 |
法派路20号 |
8 |
温州市鹿城区市政维修管理所 |
温土资合(2005)84号 |
4.21亩 |
国有 |
吴丰路12号 |
9 |
温州市电子设备二厂 |
温国用98字第134号 |
2633.90㎡ |
国有 |
葡萄棚路1-13号 |
10 |
温州市工艺灯具厂 |
温土产字(1993)26号 |
3.613亩 |
国有 |
法派路19号 |
11 |
温州利好电器有限公司 |
温土产字(1993)26号 |
1.537亩 |
国有 |
法派路19-4号 |
12 |
温州市紧固件厂 |
温土产字(1993)26号 |
6.777亩 |
国有 |
法派路19弄2号 |
13 |
温州表带厂 |
温土产字(1993)26号 |
3.084亩 |
国有 |
法派路23 |
14 |
温州无线电五厂 |
温国用99字第00162号 |
1.232亩 |
国有 |
葡工路10号 |
15 |
温州市交通警察支队 |
温土建字(1995)71号 |
5.367亩 |
国有 |
法派路25号 |
16 |
温州市汽车设备更新回收总公司 |
温国用1-1999-1-212 |
3256.35㎡ |
国有 |
葡萄棚村104国道东侧 |
17 |
温州市汽车设备更新回收总公司 |
温国用1-2000-1-414 |
14680.25㎡ |
国有 |
葡萄棚村104国道东侧 |
18 |
顺尔利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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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9亩 |
集体 |
法派路40号 |
19 |
葡萄村综合楼(东方大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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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葡萄工业区3号 |
20 |
五户民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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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法派路27、29、31、33、35号 |
三、土地征收、收回范围内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配合温州市吴桥路拓宽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做好土地权属调查、面积丈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指挥部必须协助我局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收土地收益金标准测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收缴、注销土地登记等工作。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与指挥部草签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源证明材料直接交付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征收同一地类用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由拆迁人对该土地连同土地不动产一并给予补偿。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在6个月内与指挥部草签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向我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收回,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到市地产交易所(马鞍池西路中洲大楼)办理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由指挥部给予其余期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逾期不来办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草签拆迁安置协议时,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权源材料直接交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征收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其集体土地的征收由鹿城分局统一办理。
七、上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关系的,抵押权人和抵押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土地 征收 通告
抄送:市拆迁办,市规划局,温州市吴桥路拓宽改造工程指挥部,市局各有关处室、各事业单位、鹿城分局,城西国土资源管理所。 |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