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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土资征收〔2007〕20号(土地征收、收回通告)
发布日期:2007-09-12 00:00:00 浏览次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文

温土资征收〔200720

 


土地征收、收回通告

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五个一民生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温政办[2007]45号)和市规划局2007522日划定的划龙桥西路延伸工程道路范围规划用地红线、市拆迁办划定的拆迁红线以及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温州市划龙桥西路延伸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温发改审[2007]6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拆迁范围内土地征收、收回事宜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收回范围:东起划龙桥西路吴桥路交叉口,西至104国道六虹桥路交叉口,涉及的具体门牌号码有:

吴桥路231-5号,温州市长城减速机有限公司;吴桥路231-2号,叶胜权(温州市鞋革设备厂);吴桥路231-3号,温州市家用杂品公司;吴桥路233号,温州市五星羊毛衫总厂;法派路19号,温州市工艺灯具厂;法派路19-4号,温州利好电器有限公司;法派路192号,温州市紧固件厂;法派路20号,温州市中安实业总公司;法派路23号,温州表带厂;法派路40号,顺尔利鞋业;葡萄棚路1-13号,温州市电子设备二厂;吴丰路12号,鹿城区市政园林局(市政维修管理所)部分;葡工路10号,温州无线电五厂部分;法派路25号,温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部分;葡萄村工业区3号,东方大酒店(葡萄村综合楼)部分;葡萄村104国道东侧,温州市汽车设备更新回收总公司部分;法派路2729313335号(五户民宅)。

二、需征收、收回土地使用权权属及登记情况

序号

土地使用者

土地证号或其他权源

使用权面积(㎡)

土地权属性质

土地坐落

1

叶胜权

1-2000-1-2988

660.20

国有

鹿城区吴桥路231-2

2

温州市长城减速机有限公司

1-1998-1-188

721.10

国有

吴桥路231-6

3

温州市长城减速机有限公司

1-2002-1-32796

2247.36

 

国有

吴桥路231-5

4

温州市五星羊毛衫总厂

1-2003-1-7993

5476.60

 

国有

鹿城区吴桥路233

5

温州市家用杂品公司

温土建字(92)第126

1.968

 

国有

吴桥路231-3

6

温州市地方建筑冶铸材料供应站

温土建字(92)第126

 

国有

高新路22

7

温州市中安实业总公司

温土建(199419

2.7211

 

国有

法派路20

8

温州市鹿城区市政维修管理所

温土资合(200584

4.21

 

国有

吴丰路12

9

温州市电子设备二厂

温国用98字第134

2633.90

 

国有

葡萄棚路1-13

10

温州市工艺灯具厂

温土产字(199326

3.613

 

国有

法派路19

11

温州利好电器有限公司

温土产字(199326

1.537

 

国有

法派路19-4

12

温州市紧固件厂

温土产字(199326

6.777

 

国有

法派路192

13

温州表带厂

温土产字(199326

3.084

 

国有

法派路23

14

温州无线电五厂

温国用99字第00162

1.232

 

国有

葡工路10

15

温州市交通警察支队

温土建字(199571

5.367

 

国有

法派路25

16

温州市汽车设备更新回收总公司

温国用1-1999-1-212

3256.35

 

国有

葡萄棚村104国道东侧

17

温州市汽车设备更新回收总公司

温国用1-2000-1-414

14680.25

 

国有

葡萄棚村104国道东侧

18

顺尔利鞋业

 

0.879

集体

法派路40

19

葡萄村综合楼(东方大酒店)

 

 

集体

葡萄工业区3

20

五户民宅

 

 

集体

法派路2729313335

三、土地征收、收回范围内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配合温州市吴桥路拓宽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做好土地权属调查、面积丈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指挥部必须协助我局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收土地收益金标准测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证收缴、注销土地登记等工作。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与指挥部草签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源证明材料直接交付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征收同一地类用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由拆迁人对该土地连同土地不动产一并给予补偿。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在6个月内与指挥部草签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向我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收回,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收回后,到市地产交易所(马鞍池西路中洲大楼)办理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由指挥部给予其余期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逾期不来办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草签拆迁安置协议时,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权源材料直接交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到我局办理土地征收和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其集体土地的征收由鹿城分局统一办理。

七、上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关系的,抵押权人和抵押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并向我局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土地  征收  通告

抄送:市拆迁办,市规划局,温州市吴桥路拓宽改造工程指挥部,市局各有关处室、各事业单位、鹿城分局,城西国土资源管理所。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79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