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温土公〔2007〕第237号
温州市西向排洪工程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批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8月10日以浙土资函[2007]447号文批准转国土资源部2007年7月23日的国土资函[2007]569号用地批复。同意征收瓯海区郭溪镇任桥村土地5.0236 亩,其中水田5.0236亩。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现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及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温政发[2005]63号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1.8万元/亩 计:9.0425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3万元/亩 计:15.0708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另行计算。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0.07万元/亩 计:0.3517万元
五、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0.18万元/亩 计:0.9043万元
六、以上各项补偿费合计25.3693万元。
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叁仟陆佰玖拾叁元整)。
七、核给任桥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用地指标0.7535亩,其中二产用地0.5275亩,三产用地0.2260亩。
八、给予就地“农转非”10名。给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9名。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7年10月18日前由村委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单位: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瓯海分局 地址:瓯海区审批中心 联系人:姚勇 联系电话:88521292)。
十、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